关于征求《天台县农村公寓式建造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6-17 结束时间:2026-06-29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原则,强化村民住房保障,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我局草拟了《天台县农村公寓式建造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公示期限为2026年6月17日至6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111号,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许震,联系电话:0576-83883029。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农业农村局,ttnyjfgk@163.com。

4.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原则,强化村民住房保障,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公开公正、村民自愿原则。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应当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需满足国家和地方规范和规定,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并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宅分配方案等内容。

二、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社员)以户为单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按人口数分为小、中、大户,限定面积如下:小户(1-2人)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150㎡,中户(3-4人)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250㎡,大户(5人及以上的)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320㎡。

三、层数控制

公寓式住宅层数4-18层(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设计)。

四、技术要求

1.设计要求: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块建筑方案,并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绿地率、停车位、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全村公共设施在村庄规划中统筹考虑,村民公寓式住宅中不作具体要求)。

2.施工要求: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加强对规划、用地、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要求: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宅分配方案(可预留不超过建设住房10%的建筑面积或6套住房)。

4.涉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天台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公管办[20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办理程序

1.方案审查。村民委员会将建筑方案上报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查。

2.村集体申请。村民委员会凭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见附件)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行政审批局统一申请办理。

3.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请提交的实施方案、用地面积、户型及面积、村民名单信息表等内容进行审查。

4.项目备案。村民委员会凭项目备案申请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审查通过的结果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项目备案。

5.审批发证。

(1)规划用地许可:项目备案后,由批准单位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村民委员会凭项目备案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6.住房验收。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办理消防备案抽查手续。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或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或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意见,对用地、规划、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核实。项目通过全部验收后,村民委员会应将完整的建设及验收档案资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7.权证登记。村民委员会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村民名单信息、用地批准文件、规划与竣工验收等材料,协助各权利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将不动产权利登记在村民名下。

六、建后管理

村民公寓建成后,村民委员会参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自行制定物业管理办法。

七、其他事项

本规定发布前,已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和已办理立地式建房规划许可手续而实际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可参照本规定补充明确分配方案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变更,不动产首次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配合协作,依法做好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造的监督管理,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农村公寓式住宅申请审批材料参考清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求。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