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支持重大建设项目落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补充林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征收范围
1.一般情形:本县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用地单位或个人(用地主体)承担林地补充义务。具备条件的,自行完成补充林地建设,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不具备自行补充条件的,缴纳补充林地资金,由县政府代为落实补充林地任务,优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落实补充任务。补充林地资金可以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不缴费情形: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不缴纳本项资金。
2. 免征补充林地资金情形(由属地乡镇(街道)统筹落实补充林地)
①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
③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设项目。
(二)收缴标准
1. 可在本县内落实补充林地任务的一般建设项目:135元/平方米。
2. 本县无法落实补充林地,需要跨区域调剂补充林地指标:按照实际交易价格180-270元/平方米执行,价格由指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缴办法(办理流程)
1. 用地主体申请林地审批,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使用林地申请;
2. 县行政审批局出具受理告知书转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资金,出具缴款通知书;
4. 用地主体足额缴纳资金,收缴工作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与新旧衔接
1. 施行时间: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新旧项目划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依法完成林地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缴纳补充林地资金。
四、专用名词解读
1.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优先落实同等数量、质量的林地补充,做到占用多少、补充多少,保障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有量不降低。
2. 用地主体: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林地补充责任的承担者。
3. 补充林地资金:用地主体无自行补充林地条件时缴纳的专项建设成本,委托政府代为履行补充林地义务,属于项目建设成本。
4. 跨区域调剂补充林地指标:本县本地没有条件落实补充林地,通过向外县购买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完成林地占补平衡任务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蔡人岳
联系方式:0576-8389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