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台县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8-17 结束时间:2026-09-16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支持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补充林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林资等文件精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并征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公示期限为2026年8月17日至9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蔡人岳,联系电话:0576-83895520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箱:ttzrzyhghj@163.com。

4.传真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号码:0576-83979666。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17日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支持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资〔2024〕22号)、《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6〕20号)、《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补充林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补充林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用地主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补充与占用林地面积相等的林地。用地主体具备自行补充条件的,按规定自行完成补充林地建设,确保占用林地与补充林地数量、质量匹配,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通过。用地主体无补充条件的,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补充林地建设成本费用(以下简称补充林地资金),由县政府代为履行补充义务,优先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补充林地任务。补充林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可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临时占用林地的,不涉及本项费用。

建设项目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占用林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统筹落实补充林地任务,用地主体无需缴纳补充林地资金:

(一)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设项目。

二、收缴标准

根据本县补充林地建设投入成本,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禀赋等状况,一般建设项目补充林地资金按 13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难以在县内落实补充林地任务,通过跨区域调剂补充林地指标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缴纳(180-270元/平方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缴办法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林地审批时,由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使用林地申请后,出具使用林地受理告知书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补充林地资金并出具缴款通知书,用地主体按照规定标准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补充林地资金。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补充林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补充林地资金收入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补充林地资金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优先安排补充林地建设、绿化造林、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林业发展等。

为加强补充林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县发改、财政、林业、审计、市场监督等部门对补充林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完成林地审批的建设项目,无需缴纳补充林地资金。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支持重大建设项目落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补充林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征收范围

1.一般情形:本县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用地单位或个人(用地主体)承担林地补充义务。具备条件的,自行完成补充林地建设,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不具备自行补充条件的,缴纳补充林地资金,由县政府代为落实补充林地任务,优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落实补充任务。补充林地资金可以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不缴费情形: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不缴纳本项资金。

2. 免征补充林地资金情形(由属地乡镇(街道)统筹落实补充林地)

①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

③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设项目。

(二)收缴标准

1. 可在本县内落实补充林地任务的一般建设项目:135元/平方米。

2. 本县无法落实补充林地,需要跨区域调剂补充林地指标:按照实际交易价格180-270元/平方米执行,价格由指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缴办法(办理流程)

1. 用地主体申请林地审批,县行政审批局受理使用林地申请;

2. 县行政审批局出具受理告知书转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资金,出具缴款通知书;

4. 用地主体足额缴纳资金,收缴工作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与新旧衔接

1. 施行时间: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新旧项目划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依法完成林地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缴纳补充林地资金。

四、专用名词解读

1.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优先落实同等数量、质量的林地补充,做到占用多少、补充多少,保障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有量不降低。

2. 用地主体: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林地补充责任的承担者。

3. 补充林地资金:用地主体无自行补充林地条件时缴纳的专项建设成本,委托政府代为履行补充林地义务,属于项目建设成本。

4. 跨区域调剂补充林地指标:本县本地没有条件落实补充林地,通过向外县购买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完成林地占补平衡任务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蔡人岳

联系方式:0576-83895520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