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6-2028年度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办法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9-18 结束时间:2026-10-13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为抓手,推动农业农村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助力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2026-2028年度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文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公示期限为2026年9月18日至10月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工人西路111号,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农业农村局农牧渔业科,联系人:陈法祥,联系电话:0576-89351921。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农业农村局农牧渔业科,邮箱:ttnyb123456@163.com。

4.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为抓手,推动农业农村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助力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农科发〔2025〕16号)、《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和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为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与标准

(一)控制和减少农药使用

1.推广绿色防控设施。对推广应用杀虫灯、性诱剂绿色防控设施,按照设施购置金额的70%补助。

(二)控制和减少化肥使用

2.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和配方肥。对农作物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补助80元/吨;使用配方肥(主推配方肥)的,补助200元/吨。

(三)水产养殖尾水零直排

3.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对建设水产规模养殖主体(投饲养殖)进行“生态浮床”等尾水治理设施,每家养殖主体按照购置金额的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四)农业资源化利用                                         

4.开展沼液配送服务。对从事沼液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20元/吨。

5.对新建标准储肥池,按容积补助800元/立方米。

6.秸秆综合利用。对当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收贮秸秆补助100元/吨。

7.推广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开展高品质绿色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推广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项目资金从中央或者省级专项资金中支出。

(五)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

8.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补助标准:玻璃瓶4元/公斤,塑料瓶10元/公斤,塑料袋18元/公斤。回收实施主体补助以总回收金额的20%计;回收归集主体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不含本数)。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按实际处置费用单独结算。

(六)生态沟渠建设运维

9.生态沟渠建设运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对所属地的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开展运维管护的给予补助,每条生态沟渠管护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验收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

补助项目采取年度申报制,由实施单位根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拟定实施方案并填好项目申报表(附件一),经所在乡镇(街道)、县相关业务单位审核同意,及时上报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项目申报时间当年5月31日前。

(二)验收与审核

申报单位要根据补助项目实施内容和农作物生长季节,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二);乡镇(街道)在验收后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相关业务单位;县相关业务单位再对申报项目实施内容进行审核或验收,无异议后报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要牵头成立审核验收组进行审核与验收。项目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与审核。

(三)资金拨付

经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

三、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组织协调农业绿色发展与“肥药两制”工作,拟定年度实施“肥药两制”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资金的计划方案,汇总核实实施项目。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等单位。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业务指导、检查验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深化“肥药两制”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做好深化“肥药两制”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

(四)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监督管理。

(五)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据实提交立项申报材料,提供建设台账及有效票据,按期完成建设,及时申请验收,不得弄虚作假,并做好项目后期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四、其他

(一)验收标准由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另行制订。

(二)相关补助政策不再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补助标准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2025年度天台县深化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27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且尚未补助的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项目申报表

2.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项目验收表

附件1

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地点


土地性质


计划建设内容与投资概算


序号

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投资

数量

投资金额(万元)

1




2




3




总投资


乡镇(街道)立项意见

年  月  日

县业务单位

项目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3份,乡镇(街道)农办、县相关业务单位、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各1份。

附件2

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项目验收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地点


实施期限


实施建设与投资完成情况

乡镇(街道)勘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投资

实际投资

数量

投资金额(万元)

数量

投资金额(万元)

1






2






总投资





乡镇(街道)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县业务单位审核或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验收组审核或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1份,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为抓手,推动农业农村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助力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农科发〔2025〕16号)、《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和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修订完善本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为实现“生态名城”目标,破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难题,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政策扶持主要涉及6个方面13条补助政策。主要保障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加强乡镇配合,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加大要素保障,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该文件于2025年9月由农业农村部门开始立项,2025年11月11日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文件由天台县农业农村局起草。

(二)制定依据:该文件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农科发〔2025〕16号)、《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和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8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