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3-31 结束时间:2026-04-30
为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推进数实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效推动“智造名城”建设,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原政策两年执行情况,县经信商务局牵头组织代拟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对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30日内给予反馈,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点击【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县行政中心大楼1809室),邮编:317200;请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邮箱:ttjmljb@163.com。
四、通过电话反馈:0576-83930712。
五、联系人:县经信商务局刘建斌;奚斌华。
天台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6年3月30日
为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推进数实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效推动“智造名城”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天台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人工智能
(一)加快智能制造标杆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 、省级“未来工厂” 试点、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享受一个系列项目的奖励,升档补差额)。对列入省“未来工厂”试点名单、省“未来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分别可按其项目当年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5%、20%给予补助,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
(二)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费用)达到20万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软性投入30%,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 25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核心产业企业或数字经济核心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 万元、8万元、12万元奖励(升档补差额。可叠加享受“首次上规”政策)。
(四)加快人工智能示范引领。对获得省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贯标试点企业、首席信息官(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智算云企、数智优品、5G全连接工厂等省级试点(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五)加快人工智能场景应用。聚焦人工智能技术与先进制造融合,支持汽车制造、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具身智能(机器人)、智能仪表等重点产业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人工智能场景。支持企业调用非关联方的模型进行应用场景开发,对采购相关服务的企业,按当年度内完成合同金额(含订阅、部署、开发、调优等服务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用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应用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加快数据集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优秀工业领域数据集建设,对列入国家、省级数据集建设试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建设边缘智能算力,按其采购人工智能一体机、智算服务器、边缘计算设备等产品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二、加快制造方式转型
(七)加大企业设备投资补助。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的单价在不含税5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设备、技术或专利等(包括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配套设备和购买技术),最高可按4%给予补助。对当年企业自制的生产性设备,最高可按6%给予补助;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的信息技术产品项目生产性设备、橡胶行业的全自动炼胶设备、产业用布行业的全自动生产线和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件及配套充电设施主要生产设备(不含税,单价1万元以上,不包括模具),最高可按8%给予补助;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的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生产性设备、工业机器人,最高可按12%给予补助。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设备直接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按照其直接投资额分为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对亩均评价A类企业,补助额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20%、25%、30%,限额标准同时提高30%。
对列入国家、省竞争性项目,按原计划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该项目当年上级补助实际到位金额最高10%给予补助(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智能制造的项目,按最高15%给予补助),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八)加大企业创新争优扶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对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优智奖、创智奖)、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 万元、10 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制造业现代化中试验证平台(简称中试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制造业中试平台,当年对外服务收入首次达到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对当年评价认定为首台(套)装备产品、认定为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在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基础上,按国内、省内分别再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补助。对通过星级评价入选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8万元补助(升档补差额)。对获得省管理现代化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省区域品牌、省消费名品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对工业企业与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启动现代管理模式,实施企业中、长期综合性战略发展规划编制,按当年咨询费发票(完成全部规划总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九)加大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新取得一级、二级相关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A类、B类承制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以上项目升档补差额。对新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相关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三、打造优质企业梯队
(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认定为省雄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每项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十一)推动达标晋级工程。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给企业15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升档补差额),专项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对首次上规且次年仍在库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8万元奖励。对当年分别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内新建投产企业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6万元、14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推动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县上市、拟上市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参加中欧(长江)商学院EMBA等国内知名院校培训的,凭当年学历(结业)证书按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最高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
经政府部门组织,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参加组织赴国外、国内知名企业培训学习的,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助(不包含往返交通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经营管理研修班的,结业(结束)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最高可按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项不超过3万元。
(本条各项涉及资金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此前已开展实施且尚未结业的“研修班”项目,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兑现。)
四、倡导高效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十三)引导加大制造业有效投资。对新取得标准地的项目,在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110%(如出让合同约定值较高的,以约定值为准)的基础上,再提升至150%、200%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亩、10万元/亩补助。
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不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在现有厂区内扩建生产仓储场所,高于行业容积率,同时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为容积率高于1.1以上部分),扩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并竣工验收的“零地技改”项目,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十四)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对入选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对成功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无废工厂、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省新墙材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节水型企业、省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补助。
对并网年用蒸汽量在2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年购蒸汽量最高10元/吨,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十五)引导小微企业园提效升级。对首次整体(或主体)入驻省级小微企业园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当年最高面积不超过2000㎡的租金扶持。对亩均评价A、B类企业,分别可按最高10元/㎡、6元/㎡的月租金予以补助。
首次评定为3星级、4星级、5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升档补差额)。首次获评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首次取得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产业园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
五、促进“三强一制造”质量提升
(十六)提升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水平。对新取得药品制剂、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每新增1项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注册批件或原料药备案登记号企业的,给予以下补助: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品1-2类,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中药改良型新药、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1类(或2.1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化学药品3类,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3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属于创新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首次取得世卫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制剂、原料药、国内上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食注字)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中药提取物备案号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七)提升品牌经济建设。对经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补助;新获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对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且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双碳产品碳标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且两项总额分别不超过 20 万元。
(十八)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对已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同一名称的修订标准,仅限补助一次。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为主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
(十九)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专利导航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5万元补助;对年度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免费许可备案家数(不包含控股企业)10家及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企业一次性0.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企业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最高50%给予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十)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的企业,按照1-5级评价结果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用实际支出额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新认定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六、加强服务企业能力
(二十一)加强行业协会发展。工业行业协会受委托承担复审申报,并通过相应的国家行业工业协会(联合会)复评,保持原有“国字号”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对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商会),结合年度组织服务、行业培训、调研分析、行业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二十二)加强助企精准服务力度。积极落实国家税改政策,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快速落地。在重要节点,为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因能源供需失衡造成公共保障企业非正常损失的,经评估核定后,按损失能源费总额给予公共保障企业一次性最高15万元补助。
每年安排最高4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以“服务券”方式向按程序经公示后认可的服务机构购买财务审计、人才服务、项目申报代理、可行性报告编制代理等服务。具体按照《天台县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指南(年度)》执行。
(二十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每年安排最高25万元资金,用于“粉尘涉爆企业涉粉作业场所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按企业系统建设合同内实际产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最高80%补助,不超过3万元。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 万元、3万元、0.5万元补助。
七、附则
本意见奖补扶持对象,适用于单一工业企业及从事经济活动相关的法人单位。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支持(条款有明确说明的除外)。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天台县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按财政安排实行总额控制,若超过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当年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D类企业及应评未评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29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工业扶持政策是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29号)已施行二年。为适应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带来的新需求,根据上级近期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学习借鉴周边县市区好的经验方法,做好政策衔接。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关键在于如何促进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集群化和绿色化发展,其核心是发展新质生产力。
2、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发展为抓手,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制造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优势。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数实融合,打造以“未来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引领,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主体的新智造企业群体。
3、紧紧围绕“智造名城”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实现工业总量突破800亿元。2030年,突破千亿大关,再造一个天台工业。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不断提升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工业经济裂变跨越发展的杠杆作用,合理统筹资金安排,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若干意见(修订)》包括七个部分,共23条(与原政策相比缩减2条),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共6条)加快智能制造标杆建设;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快人工智能示范引领;加快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加快数据集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部分:加快制造方式转型(共3条)加大企业设备投资补助;加大企业创新争优扶持;加大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第三部分:打造优质企业梯队。(共3条)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推动达标晋级工程;推动名家战略。
第四部分:倡导高效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共3条)引导加大制造业有效投资;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引导小微企业园提效升级。
第五部分:促进“三强一制造”质量提升。(共5条)提升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水平;提升品牌经济建设;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第六部分:加强服务企业能力。(共3条)加强行业协会发展;加强助企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
第七部分:附则。对该《若干意见》的扶持对象、扶持额度、不能享受扶持情况、施行时间、相关文件废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政策实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1、新增:(1)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用标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补;(2)支持“获得其它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应用荣誉”给予一定的奖补;(3)支持“列入国家、省级数据集建设试点”奖补;(4)支持“企业建设边缘智能算力,按其采购人工智能一体机、智算服务器、边缘计算设备等产品费用”给予一定的奖补;(5)支持“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制造业现代化中试验证平台(简称中试平台)”的奖励;(6)支持“列入市级及以上制造业中试平台,当年对外服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奖补;(7)支持“获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省区域品牌、省消费名品的单位”的奖补;(8)支持“工业企业与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启动现代管理模式,实施企业中、长期综合性战略发展规划编制,按当年咨询费”的奖补等内容。
2、调整:(1)将原政策对认定为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其项目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改为首次列入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后,对获得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2)将原政策“达标晋级工程”中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6个档次奖励,改为7个档次(增加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00亿元);(3)明确原政策“对首次上规奖励”必须满足“次年仍在库”的条件要求;(4)明确原政策“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用实际支出额给予奖补。另外,按照财政对专项资金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的原则,对原政策多处条款的奖补标准按不同比例进行缩减下调。
3、删除:(1)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奖励;(2)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省级软件产品补助;(3)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AA、AAAA级认定的企业奖励;(4)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认证补助;(5)列入省级产业大脑建设企业奖励;(6)获评省优秀行业产业大脑奖励;(7)产业大脑在全省应用推广的奖励;(8)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省级认定并吸纳、服务企业奖励;(9)小微企业园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后数字化改造补助;(10)新列入(认定)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补助;(11)省级产业技术联盟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补助;(12)当年标准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的补助;(13)评定民营工业“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荣誉称号;(14)授予天台县优秀(杰出)企业家称号;(15)企业高管参加MBA、EMBA或高级研修班的补助;(16)当年新入统的小升规企业,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测的规下工业企业参加培训班学习,可享受培训费用全额补助;(17)橡胶行业环保设施改造补助;(18)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或县标准创新贡献奖)、市政府质量奖(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补助;(19)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政府质量提名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提名奖)的企业补助;(20)获得首张“品字标”使用授权证书的企业补助;(21)首次认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补助;(22)省级绿色产品认证“领跑者”的企业补助;(23)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以及参与上述立项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补助;(24)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的补助;(25)承担标准化项目研究组(RG)的单位补助;(26)获得省级以上标准“领跑者”的企业补助;(27)新获得AAA级、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补助;(28)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或产业测试中心的企业补助;(29)对上年度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30)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补助;(31)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以及其他论坛补助;(32)星级小微企业园工作经费补助等政策内容。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5年12月,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县经信商务局进行立项,认真系统地就政策可行性、绩效性以及地区间平衡性,进行反复推敲及调研论证。文件由县经信商务局综合科负责牵头起草。2026年3月16日在原政策基础上形成初稿,期间多次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该文件依据上级相关政策,在《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29号)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新增和完善,形成本文件。政策内容主要涉及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4个部门。
天台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6年3月30日
2026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县经信商务局代拟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结束,共收到0条反馈意见。
天台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