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6-17 结束时间:2026-06-29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确保《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25〕2号)的有效实施,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公示期限为2026年6月17日至6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111号,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许震,联系电话:0576-83883029。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农业农村局,ttnyjfgk@163.com。

4.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25〕2号》)的有效实施,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原政策中第二大点“申请对象的资格”通篇调整为:

(一)全县范围内农村村民(社员)符合以下之一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

1.无房户。

2.缺房户、受灾户和房屋结构有安全隐患的农户处置后无房的。

3.因原住宅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或因公共设施与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下列人员经村集体同意可列入申请对象:

1.原为本村户口,仍享受农村待遇的。

2.义务兵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大、中专院校已毕业户口已迁回本村的。

3.公职人员的配偶是本村村民(社员)的,且没有享受任何福利性住房政策,其配偶提出申请的,申请时公职人员不计入人口。

特此通知。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认定户的具体标准和分户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2026年6月17日-6月29日,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30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