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1-09 结束时间:2026-01-19
为进一步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更好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及我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三年执行情况,我局修改形成了《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天台县始丰街道济公大道99号天台县卫生健康局209办公室,邮编:317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1524540@gg.com.
4.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576-83889959.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
5.联系人:周敏君 联系电话:0576-83803612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9日
为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卫发〔2022〕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22〕19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
1.托育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符合托育服务卫生安全等相关行业规范及管理要求。
(2)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3)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月收费(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晚托费)不超过普惠性收费价格,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公示。
(4)托育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且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督查检查合格或发现问题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2.开设托班的幼儿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或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备案。
(2)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
(3)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月收费(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晚托费)不超过普惠性收费价格,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公示。
(4)托育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且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督查检查合格或发现问题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成长驿站。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参考标准》,卫生评价总分(参照《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卫生评价工作指引》)达到80分以上,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
2.驿站每周开放 5 天以上;定期为社区家庭开展养育小组服务,按照相关要求按月龄段开展养育小组活动。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1.运行符合《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相关指标要求。
2.承担辖区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 0~3岁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
3.开展养育照护指导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示范性“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1.符合《浙江省“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2.“一站式”为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养育照护服务指导和家访等服务。
3.开展养育照护指导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资金补助及标准。
1.普惠性托育机构。
(1)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2023年1月1日以后开业并招生的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县卫健局备案的托班数进行补助,托班总数在4班及以下的,每班按实际建设资金的25%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超过4班的按4班计,最多不超过2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
(2)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最高不超过备案托位数),每年给予每生800元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平均每月收托人数×生均补助标准(平均每月收托人数根据每个月的“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监测的实际在托人数计算)。
(3)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改造经费补助。
2023年1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并招生的幼儿园托班,按照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班数进行补助,托班总数在4班及以下的,每班按实际改造费用的25%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超过4班的按4班计,最多不超过2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终止或撤除的,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
(4)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托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幼儿园补助标准执行,并列入年度预算(《天台县幼儿园“托育教育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天教办〔2025〕128号)。
2.婴幼儿照护服务成长驿站。
(1)成长驿站建设经费补助。
新建成长驿站(可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公共设施、文化礼堂、党群中心、儿童之家和向日葵小屋等共建),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每家成长驿站配送价值1.4万元的儿童早期发展工具包。
(2)成长驿站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对规范开展养育小组活动成长驿站,每年给予1万元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3.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经费补助,每年支持项目经费10万元。
4.“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1)新建的“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每家给予15万元建设经费补助,配送价值3万元的养育照护服务工具包。
(2)管理中心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每家“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每年支持项目经费3万元。
(二)水电气价格政策。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
三、扶持实施程序
(一)资金补助程序。
1.普惠性托育机构。
(1)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填写《天台县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2)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填写《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3)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改造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向县教育局申报,填写《天台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改造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4)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向县教育局申报,填写《天台县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2.婴幼儿照护服务成长驿站。
(1)建设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驿站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填写《天台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成长驿站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2)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每年12月底前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3.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每年12月底前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4.“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1)建设经费补助。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填写《天台县婴“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2)日常运营经费补助。
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在同年度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二)水电气价格政策实施程序。
1.用水:享受居民价格,带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备案材料等)到自来水公司营业所办理,咨询电话:83997112/83997113;
2.用电:享受居民价格,带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备案材料等)到供电大厅申请办理,咨询电话:83803702;
3.用气:享受居民价格,直接联系相关负责人,现场踏看评估合格后即可办理。
四、相关监管
(一)补助资金监管。
1.托育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2.在补助资金拨付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享受补助。
3.对提交虚假资料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责令托育机构退还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机构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水电气价格政策监管。
1.用水:不得在水价低的供水路线上,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转供。
2.用电:不得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3.用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五、监督检查
(一)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1.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2.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3.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包括传染病防治等方面)。
5.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6.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
(二)水电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
用水、用电或用气如经查实违规(约)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9日起正式实施,原《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23〕10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浙江省、台州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一、政策制订的背景
为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卫发〔2022〕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22〕19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台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若干条(试行)》执行三年的情况,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1.降低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经过备案、正常运行的托育服务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享受居民价格,入托婴幼儿每年每生可享受一定金额的补助,新开业托育机构享受每班一定金额的建设经费补助,极大地降低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
2.减轻群众入托贵的问题,提升群众入托意愿。通过补助的方式,降低机构办托成本,减轻群众入托负担;通过增加养育照护服务活动,普及养育照护服务技能,转变群众养育照护观念,进一步提升群众入托意愿。
3.推动我县普惠托育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通过提升和转变群众养育照护观念,增加婴幼儿入托率;另一方面通过补助的方式,减轻机构运行压力,让群众享受到性价比更高的托育服务,增强群众入托积极性,促进两者良性互动、互辅互成,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县普惠托育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制订政策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全面三孩政策,落实配套优生优育及普惠托育等措施,减少群众生育负担,提高生育意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行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卫发〔2022〕37号),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
5.卫健委等17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6.《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20〕27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等。
8.《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22〕19 号)
9.《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卫生评价工作指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家庭和社区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卫办妇幼〔2021〕5 号)。
四、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补助对象及标准。补助对象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由财政提供建设、运行等补助。
(二)明确申报程序和经费管理。相关托育服务机构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补助申报,经审核、汇总后,由有关单位统一在12月底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予以拨付。
(三)明确托育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
1.建设。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建设各类普惠托育场所,提供相关服务。打造一批示范性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品牌机构连锁运行,更好提升服务质量。
2.收费。普惠托育按政府指导价格,实行普惠性收费。
3.运行。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专人负责,所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日常检查指导。
4.管理。发改、规划、财政、教育、消防、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监管和指导,每年进行等级及示范机构评选。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职能,支持托育服务规范运行和发展。
(四)明确施行时间。《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周敏君
联系电话:0576-83803612
《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1月9日在天台县人民政府(http://www.zjtt.gov.cn/)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2026年1月9日-2023年1月19日的公示期,截至1月19日,我单位共计收到0条反馈意见。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