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补允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7-27 结束时间:2026-08-26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现将《关于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补允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26年7月27日-8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信函书面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天台智谷D幢401室,邮编317200,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来电反馈至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联系人:张彩玲,联系电话0576-83881317。

邮件反馈至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ttxjsj@163.com。

4.可直接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现就天台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稳定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和公租房分配对《关于公布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天政办发〔2025〕35号)文件作出如下补允规定:

一、天台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稳定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列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

2、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100%);

3、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无住房;

4、申请人在本县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时仍正常履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缴纳。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天台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天台县商品房销售均价(按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I二、为完善公租房的常态化受理和促进公租房分配的公开、公正,公租房的分配与轮候由县住建局根据审核、公示结果,结合房源情况,按半年度或年度公租房申请审核最后一批公示期结束后择期组织公租房分配或轮候抓阄。对符合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实施租赁补贴。

三、天台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依据《关于公布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天政办发〔2025〕35号)的规定。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补允规定》,拟对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稳定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和公租房分配工作予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打破原有公租房仅限本地城镇户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实现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解决在城区稳定就业人员的农业转移人口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特制订关于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补允规定。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公布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补允规定,对天台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稳定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及根据房源情况完善公租房分配、更好的完善公租房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该文件今年2026年6月份开始准备,开展调研,局内多次讨论,起草形成初步意见稿。

2、制订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3、《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

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

5、《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28号);

6、《关于公布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天政办发〔2025〕35号)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