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现就天台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稳定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和公租房分配对《关于公布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天政办发〔2025〕35号)文件作出如下补允规定:
一、天台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稳定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列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
2、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100%);
3、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无住房;
4、申请人在本县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时仍正常履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缴纳。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天台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天台县商品房销售均价(按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I二、为完善公租房的常态化受理和促进公租房分配的公开、公正,公租房的分配与轮候由县住建局根据审核、公示结果,结合房源情况,按半年度或年度公租房申请审核最后一批公示期结束后择期组织公租房分配或轮候抓阄。对符合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实施租赁补贴。
三、天台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依据《关于公布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天政办发〔2025〕35号)的规定。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