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87791576W/2026-138613
- 主题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台县城市管理局、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9-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天台县城区散排污水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城区散排污水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台县城区散排污水治理,规范沿街商铺及居民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城区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城区范围内沿街商铺及居民的散排污水监管,包括污水排放行为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等。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排水行业监督管理与排水许可工作,负责城区散排污水的日常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依托智能抓拍系统等技术手段,对违法排放行为进行证据采集、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散排污水监督管理,负责涉水赋权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散排污水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措施
第五条 沿街商铺指城区范围内临街经营的汽车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涤、美容美发、酒店、农贸市场、餐饮等场所。
居民指城区内开放式小区、自建房等区域内可能存在污水散排行为的人员。
第六条 沿街商铺及居民应当遵守雨污分流规定,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道等自然环境或非污水收集设施。
第七条 在城区重点路段、餐饮聚集区、农贸市场周边等地方,合理设置智能设备,对散排污水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违法排放行为后,执法人员在 24小时内完成初步核实。经确认属实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理依据,责令其及时整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章 执法协作机制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沿街商铺存在雨污混接混排、水质超标排放等需要专业判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沿街商铺及居民乱倒生活污水的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第九条 针对城区散排污水治理难点问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属地街道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餐饮聚集区、夜市等重点区域的乱排乱倒污水行为,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居民乱倒生活污水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