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855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5〕47号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12-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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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批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5 15:39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22〕14号)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目前已废止。文件中建房规划审批方面内容自废止后我县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针对批后管理方面内容急需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并推动我县乡村建设批后的规范化管理和便捷化服务。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农房浙建事”应用高效贯通运行的意见》(浙建村〔2023〕9号)》、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1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共分五大部分,包括管辖范围及职责划分、批后规划验线及跟踪管理、规划核实、误差要求、实施日期。

一是适用范围及职责划分:明确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管理,同时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具体职责。

二是批后规划验线及跟踪管理:对批后的规划验线和跟踪管理环节明确具体实施细节。

三是规划核实:明确申请材料、核实程序、核实内容、办理时限。

四是误差要求:明确竣工规划比对合理误差要求。

五是实施日期: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适用对象

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管理。

五、新旧政策差异

该实施意见与《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22〕14号)主要区别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农房浙建事”应用高效贯通运行的意见》(浙建村〔2023〕9号)》文件要求增加了相应环节录入“农房浙建事”系统内容;并根据《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1号)对误差要求进行部分调整。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袁宇潇

联系电话:0576-83979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