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6-138761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5-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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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9 15:45 浏览次数: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县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日前,天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新时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县拟定出台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52号),发布至今已累计成功化解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88宗,完成乡镇国有土地出让遗留问题化解36宗,并在立地房分割登记方面实现了突破,办理相关登记4宗。该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4月17日,即将到期,因省、市文件有效期均为五年,为更好的推动我县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同时结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天政办发〔2023〕52号进行优化提升,拟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3号)、《关于加快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 “登记难”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35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52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意见》围绕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手续、超面积、房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 措施。

(一)用地手续不完善。包括拆迁安置类、县中心城区一、二类区域内房产已依据处罚决定书或房屋出售证明等材料办理房屋登记,土地未办理登记的两类个人建房,推行分类处置,简化补办手续,补缴相关费用等措施。

(二)规划手续核实不完善。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准,按照建房时间分为实施前和实施后。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至今未拆建、扩建或翻建,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审批或已登记但建设手续审批不到位的,由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建房时间具结书,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后办理不动产证。实施后建成的房屋,按现行政策办理。

(三)超面积。包括超用地面积和超建筑面积。超用地和超建筑均以面积为区分,分为1平方米以内(包括1平方米);超用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内(包括5平方米);超用地5平方米以上至1自然间。超建筑分为3平方米(包括3平方米)以内;3平方米以上。均提出了对应的处置措施。

(四)信息不一致。针对原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不一致、权利人数不一致、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提出了公告、签署承诺、维持原登记等处置措施。

(五)跨宗地建设。在分散登记时,一处不动产登记时存在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对应多本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对应多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在符合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前提下,经有资质机构面积测绘,可直接办理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登记。

四、适用对象

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

五、注意事项

本《意见》针对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

六、关键词解释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特定历史时期,因政策、法规或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不动产无法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完成登记手续的遗留问题。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的《意见》结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天政办发〔2023〕52号进行优化提升,并将有效期延期至2027年4月17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栩爽

联系电话:0576-8390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