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6-138855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8-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文字解读】: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6—2027 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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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三、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
(1)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5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2)公寓式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10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3)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1)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或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6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
(2)公寓式房屋按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临时安置费。
(3)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支付标准:
1.原为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9元/㎡的标准支付。
2.原为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的标准支付。
3.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搬出和回迁两次的搬迁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汤柳倩
联系方式:0576-83912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