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6-138627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02-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在森林火灾高发时段,通过法律手段加强野外火源的管控,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禁止行为:
1、携带、存放、投掷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含打火机、火柴、烟花、汽油、酒精、雷管等);
2、祭祀、丧葬期间使用明火——禁止烧香、烧纸、点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形式的祭祀用火;
3、农事生产性用火——禁止炼山、烧荒、烧田坎草、焚烧秸秆、枝桠、果袋等农作物废弃物;
4、野外生活性用火——禁止明火取暖、照明、烧烤、野炊、燃放孔明灯及其他娱乐性用火;
5、非法捕猎、采集用火——禁止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烟熏蜂洞等易引发火灾的作业行为;
6、兜底条款——禁止任何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焊接、切割、吸烟、丢弃未熄灭烟头等。
(二)法律责任: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火情报告:发现违规用火,任何公民应立即拨打12119或119举报。
四、适用范围
自2025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止;全县林地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的所有林区。
五、注意事项
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应当禁止一切易引起森林火灾违规用火行为。
六、关键词解释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的《禁火令》按照气象、习俗等因素调整了禁火时间。
八、解读机关:天台县应急管理局,解读人:李靓,联系电话:0576-83889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