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6-13876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6〕9号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5-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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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9 15:4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的处置意见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县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3号)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处置意见如下:

一、处置措施

(一)适用范围

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下列问题类型妥善处置。

(二)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拆迁安置类个人建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由各级政府部门实施拆迁且安置的,一直未拆建、改建、扩建的,按下列方法处置: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且在拆迁对象名下(包括配偶、继承人)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超原批准面积的,经公告后权属无争议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根据原政府部门批准的安置文件及安置合同等按照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2)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到非拆迁对象名下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超原批准面积的,经公告权属无争议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由现权利人根据原政府部门批准的安置文件及安置合同、买卖合同等单方申请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以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3)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批准的安置政策或安置合同等以建房审批意见书(详见附件1)补办划拨用地手续,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中心城区二类区域2005年7月1日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平桥镇建设规划区2007年4月27日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或开具发票的;白鹤镇、坦头镇建设规划区2009年9月26日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或开具发票的,以《历史遗留问题个人建房(补办)规划审查意见书》(附件2)作为规划核实依据,并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材料。其他后续建设审批手续按相关规定操作。历史上镇政府出售国有地基未办理产证,符合补办规定的按照本条办理。

2.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县中心城区一、二类区域内房产已依据处罚决定书或房屋出售证明等材料办理房屋登记,土地未办理登记的,按下列要求处置:

(1)实地现状与房产登记记载信息一致的,直接按国有住宅性质补办出让手续,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的,用地手续直接补办到现权利人名下。

(2)县中心城区二类区域范围,房屋已经拆建、改建、扩建(包括增加楼层建设)与房产登记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联合踏勘,符合补办条件的,经依法处置后,向房屋所有权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通过规划核实,并按国有住宅性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规划核实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至今未拆建、扩建或翻建,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审批或已登记但建设手续审批不到位的,由属地村(居)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建房时间具结书,经公告后无异议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4.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的房屋,按现行政策办理。各户单独审批又联合建设:(1)联合建设不包括分层建设。(2)联合建设的办理程序与其他历史遗留问题一致,即规划认定、违法处理、补办手续、规划核实、登记发证。其中的份额按各自审批的用地面积比例确定。(3)2007年1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安置在国有土地安置区内的建房户,对整体或部分用地进行联合建设的,结合用地批文按实际现状分户建设情况进行规划认定,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处置后按现状用地分户情况补办规划许可并核实,颁发联合建设的不动产权证,最后按规定完税后进行转移登记。部分用地联合建设的需根据取得的用地批文整宗同步办理相关手续。(4)联合建设的一户或部分房屋已经规划核实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结合已办产证按实际现状分户情况进行规划认定,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处置后直接对未办产证部分(实测面积扣除已经规划核实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面积)进行补办规划许可并核实,颁发联合建设的不动产权证,最后按规定完税后进行转移登记。

5.在原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等划拨土地上已建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将住房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6.房屋质量问题。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未批先建房屋的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等级必须为A、B级。

(四)关于超面积的问题

7.针对超用地面积处置办法。超用地原则上应符合规划。超用地面积1平方米以内(包括1平方米)的,视作丈量误差;超用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内(包括5平方米)的,按该区块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和税款(计税依据包括原土地出让金)后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超用地5平方米以上至1自然间的,按该区块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和税款(计税依据包括原土地出让金),建筑部分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后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超用地1自然间以上的,须按规定整改到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合法用地部分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标准收取。

8.建筑面积误差根据房屋建设时对应的浙江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政策执行,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直接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超合理误差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明确的区块规划意见,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分户规划认定意见,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规划认定以原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或该区块建房管理规定为依据,无依据的参照现状已结顶最低层数确定。依法查处到位后,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职能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现行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如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9.精简重复材料。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办理的土地或房屋转移登记,认同其登记时的权源效力,已提交材料在原登记系统中提取,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权源资料,不再要求原权利人到场重复签字,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如涉及土地出让金或权属转移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0.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且不能认定任何一方有误的,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11.原土地使用权登记仅有户主和人数,无具体人员姓名的,在经原房产登记全体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经公告后无异议的,按原房产登记的人员登记。

12.原房产和土地证书及批准文件记载共有权利人人数不一致,需所有权利人自行选择其中的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其中权利人曾变更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3.因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已办理首次登记但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经公告后无异议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名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单方直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未确权登记的,需审查权源依据,符合确权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县中心城区一类区域外,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后存在拆建、改建或加层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联合踏勘,符合补办条件的,经依法处置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规划核实,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涉及土地出让金或权属转移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4.因土地使用权已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已办理首次登记但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经公告后无异议的,由现土地使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名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单方直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房屋所有权未确权登记的,如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单方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如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单方申请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出具书面具结书,依据登记簿中房屋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材料,单方申请登记手续;如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出具书面具结书,依据登记簿中房屋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材料,单方申请登记手续。如涉及土地出让金或权属转移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关于跨宗地建设的问题

15.在分散登记时,一处不动产登记时存在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对应多本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对应多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在符合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前提下,经有资质机构面积测绘,可直接办理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登记。房屋已发生转移登记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名下;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名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单方直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如涉及土地出让金或权属转移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6.立地分割和合并登记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前提下,符合分家析产、现权利人仍为初始审批对象(包括配偶、继承人)条件的,经有资质机构面积测绘,由县行政审批局按建房时间审查停车位的配置等要求,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再予以办理分割或合并登记。

二、家庭住房套次计算规定

1.房屋用途为商住的,不计入住房套次。

2.住房产权证尚未办理(包括土地使用权已单独登记,或住房已合同备案、预告登记)的,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次。

3.县中心城区已村改居范围外,符合“一户一宅、用地限额”规定,利用集体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农村住宅)及各类附属用房的,不计入住房套次。

4.上述以外情形住房,原则上计入住房套次。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已离婚未办理离婚析产的,以登记的产权为准,计入住房套次。

5.家庭住房套次查询用途认定以房屋用途查询结果为准,房屋套次认定,以窗口受理人员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在《天台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的登记信息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以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有成色、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有关部门提交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落实会商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及负责人、联络员。

(三)明确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规划认定和核实、审查审核、补办出让手续、登记发证等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关行政审批等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不动产登记税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不动产补办用地手续、配合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四、其他

(一)县中心城区各类区域范围划分按《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47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7日止。

附件:1.历史遗留问题个人建房(补办)规划审查意见书

2.建房审批意见书(补办划拨)

3.天台县不动产登记联合踏勘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