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6-138611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6〕4号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1-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及反馈>
  • 文件下载: pdf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老城区保护性建筑自主更新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2 08:43 浏览次数: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赤城街道办事处;

《天台县老城区保护性建筑自主更新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老城区保护性建筑自主更新审批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天台县老城区保护性建筑自主更新的规范管理,有效防范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行为,鼓励依法依规自主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相关规定及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规范审批,活化保护。保护性建筑的自主更新按照“保持风貌、完善功能、自主更新”原则进行。着力推进保护性建筑自主更新审批的规范性、专业性、高效性,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和功能品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

(二)确定适用范围。老城区范围:东至建设路--飞鹤路--赤城路,北至寒山路--栖霞路,西至三茅溪,南至始丰溪,与建设路延伸相交,形成闭合的区域范围,占地面积约2.66平方公里(见附图)。

保护性建筑指:《天台县中山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天台县中山东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除“拆除不建”和“拆除重建”之外的建筑,以及在老城区范围内列入《天台县历史文化资源普查》保护名录的建筑。

(三)实施内容

1.按规改造,杜绝乱拆乱建。历史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造方式应严格按照《天台县中山东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天台县中山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房屋改造方式进行,不得借危房名义进行随意拆建或拆除。

2.保护修缮,有法必依。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3.保护性建筑自主更新分类:

复建是指因战争、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年久失修已倒塌的房屋进行修复和重建的建设活动。

简易维修是指对房屋的非承重结构、非主要构件、部件进行维修的建设活动,如屋面翻修(不涉及梁柱更换修补的)、门窗修复、外墙立面修补等日常维护活动。

翻建是指除复建、简易维修外的其他建设活动。

翻建和复建需编制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老城更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协同,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批后监管规范制定、实施批后监管、受理批后监管投诉举报、违反规划的认定、违法线索移送以及规划核实等工作;协助提供影像图和地形图;参与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和规划核实。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参与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和规划核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违法案件的办理;参与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履行日常巡查职责。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保护性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受理、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组织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

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天台历史城区建筑整治技术导则(试行)》;参与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和规划核实。

赤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性建筑简易维修的备案,告知产权人修缮要求及注意事项;负责违法建设的常态化巡查,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参与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和规划核实。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性建筑自主更新工作。

二、办理程序

(一)依法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简易维修,备案即准。简易维修的建设活动,免于办理审批手续,实施前由申请人向赤城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由街道告知其修缮要求及注意事项,对简易维修内容进行现场挂牌公示。实施过程中,由赤城街道负责日常巡查与监管。

(三)保护性建筑复建和翻建的建设活动,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对于有产权(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房屋,由权属单位(个人)提出申请。

对于无产权、产权不全的房屋,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核查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航拍地形图或影像图,结合其他材料,综合确定申请资格。

对于原建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产权人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处置后,方可提出申请。

2.审查、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后,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赤城街道办事处进行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批后监管及规划核实

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赤城街道办事处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须对自主更新全过程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未按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申请人建设活动完工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赤城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

三、实施要求

按导则设计,凭资质编制。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天台历史城区建筑整治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要求,遵循“真实性、整体性”的原则进行设计,保证老城区整体风貌统一。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保护性建筑设计方案。

四、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县级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