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6-138851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6〕14号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8-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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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6—2027 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3 10:1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6—2027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支付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2027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现将2026-2027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55元,公寓式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或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6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公寓式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计发。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支付标准:

原为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

原为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

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搬出和回迁两次的搬迁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