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9-25 结束时间:2025-10-26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规范合法,我局研究起草了《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来电反馈至天台县住建局,联系人:汤柳倩,联系电话:13566679652。

2.邮件反馈至天台县住建局,电子邮箱:tlqwyyx163@ 163.com。

3.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4.信函书面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始丰街道丽泽大道天合智谷D幢601室,邮编317200,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5日

一、总则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规范合法,评估结果客观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指引(试行)》《台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县经批准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二)评估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二、竞价入围和评估机构选择

(一)竞价入围

评估机构的选择采用竞价入围制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前,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实行项目竞价入围制度。

参加竞价入围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需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入围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进行。

房屋征收委托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评估机构入围和选择活动。

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启动竞价入围程序[单项合同估算价(评估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竞价方式和程序由各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1.公布征收项目概况。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布征收项目预测户数、预测面积等相关资料。

2.成立竞价小组。竞价小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组成(专家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竞价小组应当对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开发布竞价通知书。

4.竞价。凡报名参加竞价的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现场竞价,竞价价格一经报出,不得更改。

5.确定入围评估机构。竞价小组根据评估费报价并结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评分确定入围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具体评定办法及标准见附件,竞价结果须报经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后在相关平台上公告。

6.向已入围的评估机构发送项目入围通知书。

(二)评估机构选择

经入围的评估机构方可有资格进入评估机构选择程序。协商选定程序: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已入围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应当征得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同意。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未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填写《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投票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投票、摇号或者抽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的评估机构名单。

随机确定评估机构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及社区代表等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征收范围内将被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公告。

评估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相关基本信息;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时点及评估基本事项;

4.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评估服务费用收取方式、支付时间;

6.评估报告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评估过程规范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估价工作。

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属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高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人员配备的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指派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中准价值及拟原地改造安置房市场化评估比准价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注册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适用期限从评估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至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完毕止。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四、评估费的支付及管理

评估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五、评估监督管理

征收实施单位(街道、指挥部)应成立房屋评估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的职责:

1.巡查、接受举报、处理违章抢建、突击装修。

2.参与涉案户的房屋认定。

3.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和评估人员的到位情况制定考核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4.对超标准房屋评估、装修评估提出处理及建议意见,报指挥部集体研究确认。

实行评估方案备案制度。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作业前,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备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标准、技术参数、调整系数等。

评估机构在评估项目完成后,须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备文字、图像、影音等档案材料。

六、法律责任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评估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3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县政府已下达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竞价入围评定标准

附件

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竞价入围评定标准

评定原则:竞价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竞价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竞价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评估机构接触。

评定办法:综合竞价法

1.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各评估机构对应打分项的基本情况。

2.报价文件评审。

(1)竞价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竞价文件出现内容填写、签章不完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不予推荐为入围候选机构。

(2)如有效报价不足3家,竞价小组认为投标缺乏竞争的,有权作出否决全部投标的决定。

(3)报价采用下浮率报价形式。

3.竞价小组经过审查、询问,在对各评估机构及提供的文件进行充分分析、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打分。

4.总得分为100分。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由竞价小组自行评定打分,如某个单项的打分超过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项打分无效。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1

评估机构等级

5分

一级5分,二级3分,三级2分。

2

机构服务年限

10分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十年以上(含十年)得10分,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得8分,五年以下得6分。

3

信誉等级

10分

信誉等级基准分为10分,三年内在本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中负面反响强烈的、审计中存在重大问题的或因评估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不得分。

4

评估收费报价

20分

1、评估费收费报价最低者得20分,第二低得18分,第三低得16分,第四低得14分,第五低得12分,第六低及以下得10分。

5

评估方案

55分

2、项目负责人、注册评估师和专业人员安排与项目是否匹配;(1-10分)

3、是否有完善的评估流程且有合理的进度安排,有具体措施保障评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1-10分)

4、是否对本县房地产市场价格有明确的了解,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程度;(1-5分)

5、是否能根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确定合理的价值类型,对选择最佳的评估方法作出初步判断;(1-5分)

6、对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否有初步的认识和相应的措施。(1-10分)

7、方案的评估标准、技术参数、调整系数等是否全面合理(1-15分)

5.入围评估机构的确定:

在全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少于3家为入围评估机构。总得分相同的,取竞价报价低者为入围评估机构;总得分和竞价报价都相同的,则抽签确定。

一、修改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规范合法,评估结果客观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文件于2024年10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始拟修改。2025年2月组织县司法局、发改局、自规局、行政审批局、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等进行修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文件由天台县住建局修改。

二、修改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指引(试行)》《台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修改。


2025年9月25日-10月26日,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就《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