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9-19 结束时间:2025-10-19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2025年度天台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依据予以公示,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9月19日——10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来电反馈至天台县财政局,联系人:罗女士,联系电话:0576-83889053。
2.信函反馈邮寄至天台县财政局门卫处,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天台县财政局
2025年9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等规定,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下同)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1.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天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临时建筑不在收取范围内。
2.农民农村宅基地建房的项目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各乡镇街道指定范围。(具体见附件地图标注)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 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三、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我县由县住建局委托县行政审批局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委托县行政审批局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四、征收方式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 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 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缴清配套费;其中办理分阶段 施工许可的项目在主体阶段征收;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筑面积发 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 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征收标准
1.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3.住宅与非住宅混合性质项目,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按各自标准征收;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主导性质标准征收(地上建筑面积多者为主导性质)。
六、征收流程
征收单位在项目开工许可前或规划核实后进行审核计算, 以《天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详见附件4)的 形式书面告知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无异议的,按征收标准开具 非税收入缴款单。
七、减免程序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 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2),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天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 免)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已上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材料可由征收单位 内部共享获取)等材料,其中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涉及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八、资金管理
(一)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 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 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 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 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 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九、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 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十、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 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 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一、监督管理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未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原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指导标准
2.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3.天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4.天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2025年 月 日
附件1
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指导标准
单位:(元/m²)
地区 | 住宅项目 | 非住宅项目 |
杭州 |
50-90 |
100-140 |
宁波 | ||
温州 | ||
湖州 |
30-60 |
80-110 |
嘉兴 | ||
绍兴 | ||
金华 | ||
衢州 | ||
舟山 | ||
台州 | ||
丽水 |
附件2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廉租住房和经济 适用房建设、棚 户区改造、旧住 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 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经济 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 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 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 |
军队后勤保障社 会化需要配套改 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 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易地扶贫搬迁项 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 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 产登记费。” |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用于提供社区养 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 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 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 12月31日)。” |
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 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 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 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 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 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3
天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 面积 |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计算面积(平方米) | ||||
农民建房 是口 否口 | 住宅面积 (平方米) | 地上 | 地上 | |||
地下 | 地下 | |||||
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 | 地上 | 地上 | ||||
地下 | 地下 | |||||
减免条件 | 是否符合 | 地上建筑 面积(平方米) | 地下建筑 面积(平方米) | |||
1.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
2.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住宅区整治项目 | ||||||
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
扣减项目 | 是否符合 | 人防建筑 面积(平方米) | 扣减后地下建筑 面积(平方米) | |||
1.含地下人防的建设项目 | ||||||
拟减免配套费 金额(元) | 列式计算 | |||||
合计(大写) | ||||||
实收配套费 金额(元) | 列式计算 | |||||
合计(大写) | ||||||
计算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复核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2份。
附件4
天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建设单位(个人) | |||||
项目名称 | |||||
土地用地性质 | |||||
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减免金额 (元) |
实缴金额(元) | ||
其中 | 按住宅计(平方米) | ||||
按非住宅计(平方米) | |||||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减免金额 (元) |
实缴金额(元) | ||
其中 | 人防面积(平方米) | ||||
按住宅计(平方米) | |||||
按非住宅计(平方米) | |||||
合计缴费金额(元) | |||||
建设单位(个人)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审 核 | ||||
备 注 |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政策背景
天台县配套费文件自2003年10月开始实行,因其颁布时间较早,其上位文件、政策都有较大变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一是上位文件已经失效。天台县配套费文件引用的主要文件依据为《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该文件于1997年5月16日发布并一直沿用。省发改委发文废止了该文件,该文件于2023年1月30日起失效。二是上级配套费政策有调整。2024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包含一系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调整,自2024年6月12日实施。2024年9月,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了《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 号)。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级要求规范天台县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事项。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包括十点内容:
第一点 征收范围及对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天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非出让)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第二点 征收部门。明确由县住建局负责配套费具体征收工作。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我县由县住建局委托县行政审批局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农民建房项目配套费,委托县行政审批局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第三点 征收方式。配套费计算方式为: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缴清配套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在主体阶段征收;分期核发工程规划许可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第四点 征收标准。1.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2.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第五点 征收流程。征收单位在项目开工许可前或规划核实后进行审核计算,书面告知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无异议的,按征收标准开具 非税收入缴款单。
第六点 减免程序。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七点 预算管理。1.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2.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第八点 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 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第九点 监督管理。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点 其他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原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2024年10月以来,县住建局对各乡镇街道的现行配套费收取情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县住建局、县财政、县自规局、县审批局等部门拟定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座谈和征求意见,进一步理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了完善。
(二)制定依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