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6180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09-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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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
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三大牵引性抓手攻坚年活动,挖潜存量土地空间潜力,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2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天台县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二、《意见》重点内容
《行动方案》共分七大部分,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及期限、改造模式、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其他。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到2027年全县盘活低效用地再开发5000亩以上,其中低效工业整治3000亩以上(连片开发1500亩以上、增容提质1500亩以上),实现新增产业空间1000亩以上,工业平均容积率提高20%以上。
第二部分 适用范围及期限:试点范围为天台县全域;对象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且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功能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城镇用地、低效工业用地、低效村庄用地等。重点区块:赤城街道丰泽路区块(共3个子区块)、福溪街道迴龙山区块、平桥镇筛网城区块(共2个子区块)、白鹤镇茶塘区块、洪畴镇镇前区块。重点企业: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工业用地;容积率1.0以下的工业用地;国家禁止类、淘汰类的工业用地。
第三部分 改造模式:因地制宜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以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开发为重点,探索实施政府主导改造、企业联合改造、企业单独改造三种模式。以及政府主导改造采用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置换等方式。
“货币补偿”方式,配套起草了《天台县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试行)》配套政策。
“土地置换”方式,企业用地大于5亩且 “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A类、B类的优质企业,并承诺实施改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等3项指标均达到天台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相应行业规定标准1.3倍及以上。置换土地面积1:1部分的价格按照所在区片的基准地价结算,超出部分按照政府出让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按规定时间签约、腾空的,给予被收回企业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以货币形式分别给予5万元/亩、10万/亩一次性予以补偿奖励。
“标准厂房置换”方式,需满足正常生产企业、须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土地价格结算、建筑物补偿与“土地置换”方式一样,标准厂房的土地面积按照分摊面积计算(包括公共部分的分摊土地面积)。
“企业联合改造”方式,工业企业联合改造、联合开发,联合产权人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集中成片开发。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缴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涉及原划拨用地性质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设竣工验收后,根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及产权人约定,改造后明确宗地界线的,按照 “非交易性过户”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改造后采用产业园方式建设的,且以幢为独立单位,不动产登记按照建筑基底企业独有、建筑面积企业独有、公共部分(包含园区共有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共同共有。
企业单独改造方式。不符合连片改造的单独地块,鼓励企业实施单独改造,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容积率、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挖潜节地、增容提质。在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密度可突破60%的控制指标;除生产工艺等要求确无法提高容积率外,一般不低于1.5,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在2.0以上。
第四部分 政策措施:包括五大方面15点内容:
(一)整合土地资源,提升利用效率。
(1)支持零星用地归并开发。再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单宗面积不超过10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20%的,经批准与相邻宗地一并开发,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规范开发边界外工业用地改造。开发边界外的工业用地可根据布点规划和图则实行零地技改审批,提高土地利用率。
(3)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从不符合规划变为符合规划,可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调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将拆除变更为没收建(构)筑物。
(二)鼓励改造提升,激发主体活力。
(4)鼓励企业自我提升。“零地技改”项目,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最高可按 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企业联合改造。改造后整体容积率≥1.5且小于2.0的,按照每亩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容积率≥2.0的,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6)鼓励加大技改投入。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更新改造新型装备,引进智能化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应用智能化、自动化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提升亩均效益。按时完成销号,经认定后其设备投资按技改贴息相关政策最高可上浮10%给予追加补助。
(三)规范要素流转,优化配置效率。
(7)规范工业用地转让。2018年工业“标准地”出让前的工业项目,允许整体或部分分割转让给符合天台县产业政策导向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分割宗数不超过3宗且单宗面积不少于10亩。受让方须与监管单位签订投资改造履约协议,转让双方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缴纳相关税费。
(8)鼓励优质项目招引。允许改造主体利用空置厂房招引新企业新项目。对首次上规的按小升规政策给予扶持。
(四)推动土地混合利用,优化用途合理转换。
(9)支持存量商服用地改造。支持存量商服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实施改扩建,重新核定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商服用地再开发后,地上建筑面积整体自持比例应确保50%以上,项目建成后自持以外部分可按最小分割单元规定进行分割转让。商服用地不得提前续期。
(10)支持土地混合利用。混合用地供应方式按主导用途确定,主导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不低于计容建筑面积的50%),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11)支持用途合理转换。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用地手续齐全、不损害周边地块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建设用地及其建筑物实施用途转换(拟改变为商品住宅用地或原用途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除外),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支持工业、物流、科研用地转换以及商服用地内部细分地类转换。严禁工业控制线内违规“工改商”,工业控制线外的零星工业用地,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无约定应当收回重新出让的,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或连片开发需要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周边业态实施用途转换。
(12)完善过渡期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应当收回重新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使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经县政府批准缴纳出让金后,办理改变用途协议出让手续。企业无法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集体决策可以约定自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需补缴价款的50%。
(五)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实施支撑。
(13)深化差别化政策。对主动实施提升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给予两年保护期,免于执行惩罚性差别化政策。
(14)保障“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
(15)激励示范先进。给予属地乡镇(街道)2万元/家的工作经费补助,每个乡镇(街道)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部分 组织实施:(一)排查摸底阶段(2025年7月底前),(二)全面实施阶段(2027年9月底),(三)总结评估阶段(2027年12月底)。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强化资金保障、强化氛围营造。
第七部分 其他:明确行动方案有限期至2027年9月30日。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周孝亮,联系方式:0576-8397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