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山区海岛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关于支持天台县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举措》(浙建建〔2022〕18号)、《省建设厅关于同意天台县开展山区海岛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县建设的函》(浙建建函〔2025〕5号)等文件精神。力争到 2028 年,我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 80 亿元,年均增速保持5%以上;培育施工总承包壹级(甲级)资质企业3家;培育建筑业年产值20亿元以上企业1家,10亿元以上企业2家。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支持县内综合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与县外企业组成联合体(企业联合体成员的信用分可按高计取),参与市政、交通、水利、水电、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招投标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发包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建立天台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经信、财政、人社、自规、住建、交通、水利、市监、税务、行政审批、统计、应急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定期组织召开建筑业发展会议,针对建筑业(特别是一些资质等级较高、发展潜力大的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和实际困难,开展专题研究并积极协调解决。建立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五个一”制度,即“一个重点企业一位县联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名联络员一套帮扶举措”的服务机制。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省外市场
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项目年度主营收入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奖励5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奖励15万元,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奖励20万元,3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激励企业经济贡献
建筑业企业年度省内产值突破1亿元(含1亿元)奖励10万元,产值突破1.5亿元(含1.5亿元)奖励15万元,产值突破2亿元(含2亿元)奖励20万元,产值突破2.5亿元(含2.5亿元)奖励25万元,产值突破3亿元(含3亿元)奖励3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优化民营企业建设项目发包
设立民营企业工程发包奖,对于民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投资)工程发包,符合规定的给予以下奖励:工程造价(以施工许可证合同价为准)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奖励给投资者10万元,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奖励给投资者20万元,2亿元以上,奖励给投资者30万元。
(六)培育建筑业龙头示范企业家
根据建筑业企业产值、社会贡献、创优创杯、信用等级等方面综合评定,每年评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3名(其中金奖、银奖、铜奖各一名),对应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依次评定为建筑业“功勋企业家”、“明星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获评天台县建筑高质量发展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命名为天台县建筑业“龙头示范企业”、“示范企业”、“优秀企业”,并推荐申报省市建筑业示范企业。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七)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推进建筑业质量安全标准化,承建工程获得浙江省“钱江杯”、台州市“括苍杯”、天台县“天台山杯”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获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天台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县外同级别奖项的,奖励减半,参建企业不予奖励。
(八)鼓励企业诚信建设
对首次获评浙江“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调优建筑企业结构
(九)支持企业资质晋升
对当年获得(含新迁入)施工企业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
对当年获得铁路、电力、水利、交通、矿山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走专业发展道路,当年晋升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奖励10万元。
五、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一)加快推进智能建造
对当年获评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评台州市智能建筑示范项目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附则
(十三)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建筑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十四)在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等较大责任事故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主体,不能享受本意见的奖励。
(十五)本意见自2025年 月 日试行,有效期3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54号)同时废止,2025年度相关奖励兑现工作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