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92790977R/2025-135756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8-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第二批申报和首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第二批申报和首批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5〕30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一是请首批参加行动的企业、区域品牌主体和品牌指导服务站填写年度建设情况;二是天台县内其他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的企业、区域品牌主体和品牌指导服务站可申请参加第二批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申报要求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3号),具体如下:
1. 申报参加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专项行动的主体应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或其他商标品牌优势特别突出的企业。申报商标应为代表企业的主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符,权属清晰且稳定。
2. 申报参加商标品牌优势区域创建专项行动的主体应为区域品牌的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应与该区域品牌产业领域相符,权属清晰且稳定。申报商标一般应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所属区域为副省级及以下市、区、县。申报商标为普通商标的,须经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5家以上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该商标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域、园区内的区域品牌优先申报。初级农产品品牌原则上不予申报。
3.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指导站均可申请参加商标品牌建设服务指导专项行动。申请时需明确对接服务参与行动的一个以上企业或区域商标品牌,并由相应企业或区域申报主体在各自申报表中确认。
请参加首批行动和申请参加第二批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区域品牌主体和品牌指导服务站填写附件信息表(见国家局《通知》附件1-3)及“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1-6表),并于2025年8月26日下班前将信息表盖章交到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903办公室。
联系人:夏欣阳,联系电话:0576-89356907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docx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