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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陈达森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5-07-09 15:38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陈达森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41-18号,根据该建筑19960708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116160322220181024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天行审2018189号)以及施工图纸显示,陈达森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73.2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建筑面积73.20平方米;地上叁层加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264.01平方米),层高地下一层高3.00米,一层高3.60米,二层高3.00米,三层高3.00米,斜面结构层高3.40米,栋高13.00米,坡屋顶结构。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0509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73.55平方米,建筑面积341.42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0612日函告本机关:陈达森户在赤城街道湖心路41-18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集体土地。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73.55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341.42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73.5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67.87平方米)。用地面积超 0.35平方米,合理误差范围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批准规划许可内容不符:1、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门窗改变。 2、二、三层开放式阳台改套内;屋顶层建筑进深改变。 3、房屋后檐口标高超0.17米,超合理误差范围。 以上行为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中第1、2属于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3属于无法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本机关委托,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陈达森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50708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CAT2025JG0701J-00045-1),报告示明:1、天台县赤城街道东门新村湖心路41-18号陈达森房屋后檐口标高超 0.17米,超合理误差范围;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0710-20250716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