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587791576W/2025-134344
发布机构: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张治匡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5-07-09 11:23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张治匡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南路88号2幢101室,根据该建筑2011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号:1-130-97-2)显示,张治匡户房屋土地经转让取得,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批准的宗地面积111.56平方米,根据房屋2017年6月28日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N0 332016006499)及施工图纸显示,张治匡户房屋批准建设规模为贰间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建筑面积341.20平方米,一层层高3.40米,二层层高3.10米,三层层高3.0米。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13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编号:2024052)显示,实测宗地面积112.30平方米,一层层高5.06米,二层层高2.93米,三层层高3.22米,建筑面积432.37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6月17日函告本机关:张治匡户在赤城街道紫东南路88号2幢101室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批准宗地面积111.5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地下一层地上三层,总建筑面面积341.20平方米。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测绘宗地面积为112.3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及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432.37平方米。经该局规划核实人员图件核验、现场勘查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不符:1、房屋外立面、坡屋顶与批准图纸不相符,门窗、阳台、屋顶改变。2、地下室采光窗形式改变,进深超建2.36米,合计超建建筑面积17.48㎡,超合理误差范围。3、一层套内进深超建1.06米,计建筑面积7.94㎡;擅自建设夹层,计建筑面积48.34㎡;二、三层西侧封闭阳台改套内,局部增加飘窗,东侧封闭阳台改套内及局部开放式阳台,开放式阳台进深超批准尺寸;二、三层西侧挑出规模改变,二、三层合计超建筑面积6.45㎡;屋顶层与批准图纸不一致,坡屋顶以及廊规模改变,东侧部分坡屋顶改露台及廊,西侧廊进深超建,侧面挑出规模改变,屋顶建筑面积合计超12.44㎡。以上共计超建筑面积75.17㎡,超合理误差范围。4、房屋地下室南侧超高1.07m,一层南侧超高0.48m、北侧超高1.66m(包含夹层高度),后檐口标高超1.90米,屋脊标高超1.68m,超合理误差范围。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1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3、4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情形。

经本机关委托,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张治匡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5年7月8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显示:1、对该户房屋一层套内进深超建1.06米,计建筑面积7.94平方米;擅自建设夹层,计建筑面积48.34平方米;二、三层西侧封闭阳台改套内,局部增加飘窗,东侧封闭阳台改套内及局部开放式阳台,开放式阳台进深超批准尺寸;二、三层西侧挑出规模改变,合计超建建筑面积6.45平方米;屋顶层坡屋顶及廊规模改变,东侧部分坡屋顶改露台及廊,西侧廊进深超建,侧面挑出规模改变,屋顶建筑面积合计超12.44平方米。4、地下室南侧超高1.07米,一层南侧超高0.48米、北侧超高1.66米(包含夹层高度),后檐口标高超1.90米,屋脊标高超1.68米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6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