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587791576W/2025-134339
发布机构: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张明海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5-07-09 10:52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张明海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螺园中路23号,根据该建筑2016年04月13日的《土地使用证》(天台国用(2016)第01324号),2015年12月24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2014037454号)以及施工图纸显示,张明海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226.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半总层数四层(其中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地上三层建筑面积365.80平方米),层高地下一层高4.30米,一层高3.80米,夹层高2.90米,二层高3.00米,三层高4.35米,栋高12.35米,坡屋顶结构。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09月27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223.50平方米,建筑面积556.46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本机关称:张明海户在赤城街道螺园中路23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223.5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半总层数四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三层),总建筑面积556.46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19.7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36.69平方米)。用地面积少2.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少0.23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松溪新村临螺园路、秀园路地块建房管理规定》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批准规划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地下一层开间部分超0.16米,涉及面积1.16平方米;2、该户外立面改变 ,部分门窗与批准设计不符;第三层布局改变,北侧原楼梯处改为廊和露台;楼梯移至中间原露台处;西侧露台尺寸改变由(7.28×1.55)改为(3.30×2.90),占据部分室内空间;西侧部分室内空间改为廊。3、该户房屋开间超0.16米,进深超0.32米,夹层、第二、三层西南侧各外扩0.46米;底层走廊宽超0.93米,长超0.28米;车库因层高改变(批准2.19米,建设成2.37米),超建面积(6.10×10.00);夹层开间超0.16米,进深超0.30米,东侧扶梯处外扩0.6米;第三层阳台部分外挑超0.60米;4、该户后檐高度超0.77米,屋脊建筑高度1.14米,均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以上行为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中第1、2点属于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3、4点属于无法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本机关委托,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张明海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5年07月08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CAT2025JG0701J-00046-1),报告示明:1、天台县赤城街道螺园中路23号张明海房屋开间超0.16米,进深超0.32米,夹层、第二、三层西南侧各外扩 0.46米;底层走廊宽超 0.93米,长超0.28米;

车库因层高改变,超建面积(6.10×10.00);夹层开间超0.16米,进深超0.30米,东侧扶梯处外扩0.6米;第三层阳台部分外挑超0.60米;后檐高度超0.77米,屋脊建筑高度1.14米,均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年07月10日-2025年07月16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