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县乡村建设批后规范化管理和便捷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农房浙建事”应用高效贯通运行的意见》(浙建村〔2023〕9号)、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1号)和《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辖范围及职责划分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纠纷仲裁管理、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验线、跟踪管理、规划核实等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负责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房安全工作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建房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矢量数据管理及定桩放样;落实农村建房的挂牌施工工作;负责农村建房的安全工作;负责农村建房的规划验线、跟踪管理、规划核实工作,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下属工作片及驻村干部负责落实农村宅基地批后监管具体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二、批后规划验线及跟踪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后,根据同步发放的《天台县乡村建设批后管理告知书》(附件1)要求进行建设,公布批后跟踪管理员的联系方式,及时开展后期建设行为服务指导,实现乡村建设从审批到批后管理的完整衔接。
(一)规划验线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放样并同步验线,确定建房位置(采用坐标定位放样,因地形复杂确实无法采用坐标定位放样的,可根据周边参照物进行定位),并在《天台县乡村建设项目验线及跟踪管理记录表》(附件2)中做好记录,参加验线人员签字确认,并同步录入“农房浙建事”系统。放样验线由批后跟踪管理员牵头,测绘单位、村干部、建房户、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单位)须到现场共同参与验线。
(二)跟踪管理
在基础完成后,检查建筑角点坐标(尺寸),±0.00标高(审批时有注明的或者设计图纸上有标注的);在结顶前,检查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并在《天台县乡村建设项目验线及跟踪管理记录表》(附件2)中做好记录,并根据“农房浙建事”每个阶段的规范要求,录入系统。
跟踪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立即责令停止建设,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3);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整改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在改正期限届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处理。
三、规划核实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已按规划许可证内容全部竣工,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后,可以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详见附件4);
2.规划许可证及经备案的农村住房施工图(含通用图集);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
(二)规划核实程序和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核实申请后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内容有:
1.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角点坐标(尺寸)、临街建筑或特殊建筑需要核实建筑立面;
2.建筑物±0.000标高、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
3.《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是否与现状相符。
(三) 规划核实时经过比对结果在合理误差之内且规划批后管理综合评价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确认文件,并同步录入“农房浙建事”系统。如比对结果超出合理误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依法处理,符合条件的再予通过。
(四)规划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测绘报告与现状不符,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抄告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四、误差要求
竣工规划比对合理误差按以下要求确定:
序号 | 比对名称 | 最大误差值 | 备注 |
1 | 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 | 10cm |
|
2 | 建筑室内(±0.000标高)、外地坪 | 9cm |
|
3 | 建筑高度 | 0.5% |
|
4 | 用地面积 | 2㎡ |
|
5 | 建筑面积 | 3% |
|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
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批后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