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台县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7-30 结束时间:2025-08-31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

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三大牵引性抓手攻坚年活动,挖潜存量土地空间潜力,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25〕10号),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天台县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31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告时间: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31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工人东路111号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周孝亮,联系电话:0576-83979095。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箱:380965163@qq.com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30日

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三大牵引性抓手攻坚年活动,挖潜存量土地空间潜力,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2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为三大抓手,到2027年全县盘活低效用地再开发5000亩以上,其中低效工业整治3000亩以上(连片开发1500亩以上、增容提质1500亩以上),实现新增产业空间1000亩以上,工业平均容积率提高20%以上。实现空间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城市风貌品质不断升级。

二、实施范围及期限

(一)范围及对象:试点范围为天台县全域;对象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且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功能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城镇用地、低效工业用地、低效村庄用地等。

(二)低效工业用地对象

1、重点区块:赤城街道丰泽路区块(共3个子区块)、福溪街道迴龙山区块、平桥镇筛网城区块(共2个子区块)、白鹤镇茶塘区块、洪畴镇镇前区块。

2、重点企业:

(1)产出效率低下,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工业用地;

(2)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容积率低于1.0的工业用地(达到约定容积率和医化等特殊行业用地除外);

(3)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国家禁止类、淘汰类的工业用地。

(三)试点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9月止

三、改造模式

因地制宜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以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开发为重点,探索实施政府主导改造、企业联合改造、企业单独改造三种模式。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列入政府拆迁的以我县现有的相关政策执行。

(一)政府主导改造。探索国资改造、政企合作等模式的政府主导再开发机制,对低效工业用地区片进行统一规划、整合开发、协议置换、入园管理。改造区片内涉及的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统一入园管理,允许优质企业异地置换提升。对确无法或无意愿改造再生产的工业企业,由政府收回、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支持国资平台采取协商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低效工业用地,重新供地开发建设。

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建筑物补偿,按照《天台县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执行。

2.土地置换方式。低效工业用地区片改造过程中,上一年“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A类、B类的优质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扩大生产规模,且承诺实施改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等3项指标均达到天台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相应行业规定标准1.3倍及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在规划工业区范围内实行异地置换。置换土地面积控制在原用地面积的1.5倍以内,置换的新增土地最大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亩。被置换土地与置换土地面积1:1部分的价格按照所在区片的基准地价结算,超出部分按照政府出让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置换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供地。被置换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收回企业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货币形式15万元/亩一次性予以补偿。收回面积少于5亩的,不予置换。

3.标准厂房置换方式。对于正常生产的企业,可选择产业园方式集中置换。被收购人选择置换标准厂房的,须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根据产业类型落实相应的园区。置换厂房面积控制在“企业原合法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1.1”所得的建筑面积以内,原企业容积率大于1.1的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置换。

被置换土地与置换土地价格按照所在区片的基准地价结算,置换标准厂房土地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分摊土地面积+公共分摊土地面积),公共分摊土地面积按照(置换建筑面积/地块总建筑面积*公共部分土地面积)。原收回建筑物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格补偿,被收回企业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货币形式15万元/亩一次性予以补偿。

置换的标准厂房应以幢、单元、层为次序整体安排,置换的标准厂房按照以下标准结算:等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安成本结算;超过原建筑面积且在置换指标内的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因单层最小分割单元无法分割的,实际面积超过或少于置换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企业联合改造。对符合空间规划、产业导向且权属清晰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区片,鼓励区片内工业企业组团改造、联合开发、成片更新。

工业企业联合改造、联合开发,联合产权人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集中成片开发。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缴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涉及原划拨用地性质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设竣工验收后,根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及产权人约定,改造后明确宗地界线的,对置换后土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原土地面积10%以内且不大于1亩的,按照 “非交易性过户”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改造后采用产业园方式建设的,且以幢为独立单位,不动产登记按照建筑基底企业独有、建筑面积企业独有、公共部分(包含园区共有道路、绿化、配套用房及附属设施等)共同共有。

(三)企业单独改造。对不具备联合改造条件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其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单独改造,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挖潜节地、增容提质。在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密度可突破60%的控制指标;除生产工艺等要求确无法提高容积率外,一般不低于1.5,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在2.0以上。

四、政策措施

(一)整合土地资源,提升利用效率

1.支持零星用地归并开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再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面积不超过10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20%的,经批准与相邻宗地一并开发,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规范开发边界外工业用地改造。为保障工业发展空间,编制工业点整合提升布局专项规划和开发图则,明确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在符合布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开发边界外的工业用地实行零地技改审批,提高土地利用率。

3.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如土地从不符合规划变为符合规划,可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调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将拆除变更为没收建(构)筑物。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含)前且至今继续使用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实施再开发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规划且满足集体使用条件的,可以集体使用方式直接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迄今被征地农户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处理(处罚),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办理报批手续。在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保留建筑可以与土地一并作价供应,并办理相关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2013年5月28日之间的。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鼓励改造提升,激发主体活力

4.鼓励企业自我提升。对企业原存量建设用地,在现有厂区内扩建生产仓储场所,高于行业容积率,同时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为容积率高于1.1以上部分),扩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并竣工验收的“零地技改”项目,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最高可按 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改建建筑设施提高容积率且仍用于工业生产的,不再收缴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5.鼓励企业联合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片区规划,联合制定改造方案,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审核,在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建设,并通过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的,根据容积率给予建设奖励(边角地项目除外),具体奖励标准:(1)容积率≥1.5且小于2.0的,按照每亩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2)容积率≥2.0的,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6.鼓励加大技改投入。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更新改造新型装备,引进智能化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应用智能化、自动化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提升亩均效益。按时完成销号且正式投入生产一个完整年度内宗地亩均税收达到上一年度全县平均水平的,经认定,其设备投资按技改贴息相关政策最高可上浮10%给予追加补助。

(三)规范要素流转,优化配置效率

7.规范工业用地转让。2018年工业“标准地”出让前的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不再使用或按约定未利用的低效工业用地(含司法处置),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分割方案经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初审后报县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批准,允许整体或部分分割转让给符合天台县产业政策导向的市场主体。对于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确保分宗后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的,允许分割转让,原则上分割宗数不超过3宗且单宗面积不少于10亩(工业标准地除外)。工业用地转让或分割转让,由受让方与监管单位签订投资改造履约协议。转让双方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8.鼓励优质项目招引。允许改造主体利用空置厂房招引新企业新项目。新引进项目(企业)须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准入后,与改造主体、属地签订三方履约协议。对新引进项目(企业)首次上规的,按小升规政策给予扶持。

(四)推动土地混合利用,优化用途合理转换

9.支持存量商服用地改造。支持存量商服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实施改扩建,重新核定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商服用地再开发后,地上建筑面积整体自持比例应确保50%以上,不得预售、销售,项目建成后可按最小分割单元规定进行分割转让。商服用地不得提前续期。

10.支持土地混合利用。鼓励存量用地改造适度功能混合,补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混合用地供应方式按主导用途确定,主导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不低于计容建筑面积的50%),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存量土地混合改造后主用途与原用途不一致的,需依法办理用途转换手续。

11.支持用途合理转换。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用地手续齐全、不损害周边地块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建设用地及其建筑物实施用途转换(拟改变为商品住宅用地或原用途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除外),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支持工业、物流、科研用地转换以及商服用地内部细分地类转换。严禁工业控制线内违规“工改商”,工业控制线外的零星工业用地,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无约定应当收回重新出让的,5年内未列入拆迁或连片开发需要的,经县政府严格论证后,可结合周边业态实施用途转换。用途转换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批准后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原用地剩余年限确定,且不超过新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转换后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12.完善过渡期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应当收回重新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使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经县政府批准缴纳出让金后,办理改变用途协议出让手续。企业无法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集体决策可以约定自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需补缴价款的50%。

(五)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实施支撑

13.深化差别化政策。对主动实施提升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给予两年保护期(以提交提升方案并签订履约协议为准),免于执行惩罚性差别化政策;实施改造前企业最新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由于实施技改因设备抵扣等造成综合评价降级的企业,仍予以享受改造前的差别化执行等级。

14.保障“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

15.激励示范先进。鼓励各乡镇街道多措并举,加快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首次处置完成后,给予属地乡镇(街道)2万元/家的工作经费补助,每个乡镇(街道)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组织实施

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2025年-2027年)实行项目化管理、全流程跟踪、全面推进,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5年7月底前)。各乡镇街道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行动方案及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项目计划表,分类提出低效用地提升方案和连片开发范围,确定改造提升工作时序,及时上报至工作专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7年9月底)。全面开展连片开发和低效用地改造提升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三年完成重点区块整治5个,重点企业每年完成“零地技改”500亩以上,切实制定好低效用地盘活工作的“时间表”“施工图”,按计划有序推进,并实行销号管理。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连片开发和低效用地整治工作。

改造企业提出改造方案或转让方案,并与监管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完成改造后,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属地根据履约监管协议进行初步审核,对达到验收要求的,向县工作专班提出销号申请。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开展联合验提出销号意见。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7年12月底)

各乡镇街道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和经验总结,工作专班对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评估,研究建立可持续可复制的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的县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低效用地帮扶提升工作,建立常态化运行机制。各乡镇街道参照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对连片开发要制定腾退资金保障方案,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国有平台参与工业用地收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推动政银企对接合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纳入县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对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进行通报。县委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工作开展督查,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强化氛围营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帮扶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帮扶提升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好相关业主的思想工作,正确引导企业预期。进一步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定期曝光反面典型,为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帮扶提升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其他

(一)同一项目同一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7年9月30日。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天台县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的通知》(修改稿2025.7.29).doc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