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则民委员:
您在天台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桩收费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问题
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费用不在《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内,故县一级不可对该费用实行定价。
为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为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和用户降本减负,助力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换电需求,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等文件规定,于2023年12月1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316 号),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与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一)优化规范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四类进行价格管理。
1.第一类,即居民家庭住宅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可选择执行电度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具体价格水平见表1。
2.第二类,即居民住宅小区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含集中式),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价格水平见表2。
3.第三类,即在其他场所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2030 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应的峰谷时段划分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详见表3。平段电价由市场化形成,峰谷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按浮动比例形成。平段电价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第四类,即所有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其所在场所对应的电价执行。
(二)规范充换电服务收费行为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除向用户收取电费以外,可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主体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
经营主体应通过服务费用回收除电费外的成本及获取收益,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综上,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包括电费与服务费用两部分,电费实行分类价格管理,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和提高价格透明度的问题
(一)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管,指导电网企业和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引导将政策红利传导至充换电用户。
(二)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充换电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检查,对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充换电价格的,要求经营主体限期整改;对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依法责令经营主体整改,并视情采取处罚措施。
您如发现未明码标价或乱收费现象,可以向我局反映或者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我们定会认真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 系 人:章璐
联系电话:0576-83930687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