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538T/2025-1335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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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平桥镇 | 发文日期: | 2025-0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张一山、王凤仙、张淑贞、张淑霞户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七巷2-2号,根据平桥镇《关于朝阳小区(张一山)区块建房情况说明》以及施工图纸显示,张一山、王凤仙、张淑贞、张淑霞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137.47平方米,建筑面积311.88平方米。
2025年5月21日,本机关收到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台天自然移交〔2025〕37号),称该局经线下检查发现:张一山、王凤仙、张淑贞、张淑霞在平桥镇朝阳西路七巷2-2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划拨面积136.8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311.88平方米房屋;2、该户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47米,屋顶建筑高度超0.21米,超合理误差; 其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第1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2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经张一山、王凤仙、张淑贞、张淑霞委托,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张一山、王凤仙、张淑贞、张淑霞户个人住房进行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于2025年6月3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CAT2025JG0701J-00037-1),报告示明:1、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七巷2-2号张一山、王凤仙、张淑贞、张淑霞房屋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47米,屋顶建筑高度超0.21米,超合理误差;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赤城街道等3个街道、平桥镇等7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2024〕6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0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工业园区园西路1号
监督电话:83665101
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