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试 行)〉的通知》(建村发[2017]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各行政村(不包含社区)内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落实精细化运维管理,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二、 管理体系
建立县住建局行业主管、县财政局资金保障、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县水务集团统一运维管理、村级组织配合、村民参与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一)县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传达、部署省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监督、考核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负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填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明确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范围。指导监督运维单位填报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开展对运维工作的日常监督、抽查、考核,审核县水务集团年度电费报表及设施大修台账。
(二)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监管。
(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全县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户、经营排水户等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处置管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填报、落实属地群众12345信访及投诉问题处置答复。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对接户设施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接户设施堵塞的清理,接户设施破损的修复,新建住宅的雨污分流及户管接入主管等工作。做好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及豆制品、番薯面、腌菜、酿酒等经营活动排水户(包括自行制作和流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排污接入协议签订工作,以上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及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督促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落实整改。同时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质量的复核及备案工作。
(六)县水务集团作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开展工作,并与县住建局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主要负责做好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进出水水质检测、水量监测、大修、问题整改等日常运维工作,确保设施运行良好,台账记录完整;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做好设施标准化运维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础信息的填报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主管部门部署的省市县运维工作任务;做好指定用电账户的年度电费统计报表制定并及时报送县住建局;做好年度设施大修费用的台账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报送县住建局。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运维效率,精准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应结合实际探索施行精细化运维管理,对全县各行政村分频分级定制运维服务,定制终端和管网专属养护计划,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水质达标率,降低运维成本,并实现长效管理。
(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接户井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村民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接户设施的养护、维修。
三、精细化运维管理
天台县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由县水务集团实施,以下称“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各行政村的农污治理实际、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情况将全县农污设施分别定制养护计划,开展分级分频运维,实现高效、精准、智能化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一)污水处理设施精细化运维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网巡查养护,包括管网、检查井、接户井和化粪池的定期巡查养护,对经常性损坏管段的检查标记、竣工图校对重印、定期冲洗吸污等工作。
2.终端巡查养护,包括格栅池、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滴滤房、人工湿地、提升井、出水井、消毒渠等池体和内部设备(如水泵、液位计、浮球、风机、电气控制柜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3.附属设施的巡查养护,对池体菌群、水生植物、光伏设备、告示牌栏杆、水质水量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电线信号线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4.对运维平台进行信息更新和维护,及时上传运维工单、水质检测记录、运维人员信息、标准化评价资料、投诉件处置记录、大修申报记录等。
5.对严重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进行核实上报,如破坏处理设施、建设占压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番薯粉渣等废渣、雨污混流等问题及时核实,并向县住建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6.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极端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二)污水处理设施精细化运维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处理设施: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终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
2.运维平台:信息传送正常,日处理量200吨以上处理设施实时传送进出水水质水量数据,标准化运维评价资料、电话投诉处置记录等,能够正常显示工况信息,记录日常运维工作形成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记录。
3.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设施运维管理形成记录,通过统计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运维保养计划,不断提高出水水质达标率和设施运行稳定性。
(三)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年度精细化运维计划。
2.运行维护资料(如标准化运维评价资料、水质检测记录、电话投诉件处置记录、设施大修申报资料等)
3.重大问题报告及处置情况说明。
4.发生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损坏、故障情况报告。
(四)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终端所在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五)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水务集团应当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运用数字化监管平台,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实时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四、监督考核
(一)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二)县住建局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帐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测,并将监测结果提供给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对违法违规排污的农户、经营排水户进行处置并落实整改。
五、资金保障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以下简称:“运维费用”)由企业运行维护费、设施运行电费、设施大修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四部分组成。运维费用由县财政局根据浙建〔2020〕4号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价格指南”)测算要求进行保障。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做好年度运维费用申报和落实工作。
(一)县水务集团每年9月份制定下一年运维费用计划报县住建局审核。运维费用中的设施运行电费、设施大修费根据价格指南要求采取实报实销制。设施运行电费根据水务集团指定账户中的运行电费账目结算。设施大修费用由水务集团提出申请经住建局批准后组织维修。
(二)县水务集团应当加强对运维费用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六、宣传与培训
(一)县住建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公共设施的爱护感和拥有感。
(二)县住建局应定期组织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安全、设施运行操作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设施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七、村规民约
各受益村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将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相关内容写入本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应明确村内污水设施保护事项,包括如下方面:
(一)在污水构筑物终端、泵站等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污水处理设施。由受益村督促整改。
(二)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如有发现,由受益村督促整改。
(三)定期对住户化粪池、隔油池、接户管进行清理。
(四)新建住户污水要根据雨污分流要求接入污水系统,不得随意破坏污水处理设施。
八、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