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4662/2025-134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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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始丰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5-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关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万象路21号、大户丁路九巷56号(大户丁村D3幢9~10号)宋传艳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宋传艳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万象路21号、大户丁路九巷56号(大户丁村D3幢9~10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根据该房屋于2024年07月16日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1023202401041号)以及2024年09月18日补办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天土【2024】048号)显示,宋传艳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74.95平方米。现根据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为75.46平方米,二间总层数五层加斜面结构层(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514.20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本机关称:宋传艳在天台县始丰街道万象路21号、大户丁路九巷56号的个人建房,批准划拨用地74.95平方米,实测宗地面积75.46平方米,实测建设规模二间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514.20平方米。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33号关于始丰街道大户丁“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指示精神,结合大户丁村建房规定及西演茅村建房补充管理规定,经检查现场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划拨时所确定规划许可内容不符: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总层数5层及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为499.9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24.4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5.46平方米;2.夹层部分超建,涉及面积4.25平方米;3.房屋二~四层部分进深超0.20米,设备平台改套内,楼梯平台超0.20米,涉及面积10.04平方米;4.房屋檐口标高超0.81米,屋顶标高超0.32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5.坡屋顶改露台,外立面改变。该局并认定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第1、5条属于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2、3、4条属于无法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宋传艳住宅进行了专业认定,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1、对该户房屋夹层部分超建,涉及面积4.25平方米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建议维持现状。2、对该户房屋二~四层部分进深超0.2米、设备平台改套内、楼梯平台超0.2米,涉及面积10.04平方米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建议维持现状。3、对该户房屋檐口、屋顶超高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建议维持现状。第1条、第2条、第3条如若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5年06月30日-2025年07月03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天台山西路289号
监督电话:83923099
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