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水利建设,规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设项目,农村水利设施维护修缮管理,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及责任分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域范围内农田灌溉沟渠、机埠泵站、堰坝水闸、山塘放水设施等农村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及修缮工程。
第二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三条 项目实施流程
村集体根据村民需求和意见,结合村庄发展实际,提出村级项目初步规划,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内容,并上交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向办事处申报,经办事处初审后提交至镇农办审核,农办将组织现场勘查,评估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合理性。后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拟建项目进行分析梳理,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初步同意项目实施的村填报项目资金申请表,经办事处、农办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资金补助。
根据工程金额划分管理办法:
1. 小额维护(≤5000元):经镇长审批同意后,村集体自行组织维修。申请资金补助时需提供人工费、材料费清单及验收记录,镇政府按实际费用的80%补助(不包含政策处理费用)。
2. 一般修缮(5000元-5万元):经镇长审批同意后,村集体根据平政发〔2023〕29号《关于调整工程招投标限额和明确镇村两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货物、服务采购交易方式的通知》要求开展交易。申请资金补助时需提交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及结算审核报告,镇政府按实际费用的80%补助(不包含三方服务及政策处理费用)。
3. 重点工程(>5万元):提交镇两委会审议同意后,村集体根据平政发〔2023〕29号《关于调整工程招投标限额和明确镇村两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货物、服务采购交易方式的通知》要求开展交易。须履行设计、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公开招投标、施工监管、结算审计等程序。申请资金补助时需提交施工合同、竣工资料、验收报告及结算审核报告,镇政府按实际费用的80%补助(不包含三方服务及政策处理费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资金补助:村级项目待完工验收通过、资金到位后,按第三条规定及时补助。
第五条 违规处理:虚报工程量、挪用资金等行为,追究村两委及审核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镇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