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490J/2025-132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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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一、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依据:浙土资发[2018]2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17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管理的通知》、天政函(2009)76号《关于同意落实县农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批复》
征收范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灾毁耕地复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
标准:详见文件
附件:1、补充耕地资金等收费项目.docx
2、天政函(2009)76号关于同意落实县农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批复.docx
3、浙土资发〔2018〕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pdf
二、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 ||||||||||||||||||||||||||||
收费依据:浙价服[2013]24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说明:1、本文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矿业权交易需要现场公证的,公证费另行收取; 3、拍卖、挂牌、招标出让交易依法需要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的,公告费按实收取; 4、客户需要索取矿业权情况资料的,鼓励矿业权交易机构向客户免费提供; 5、协议转让交易、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等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 |
依据:国办函[2020]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收范围: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标准: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