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5-05-21 16:56 来源: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

因天台县老人民医院宿舍、农机宿舍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需要,天台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作出《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天台县老人民医院宿舍、农机宿舍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天台县老人民医院宿舍、农机宿舍区块综合整治项目。

二、征收范围:天台县老人民医院宿舍、农机宿舍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征收红线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四至为:东临利华村集体楼,南临环城东路,西至丽都小区,北至赤城二小。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规模:拟征收范围内涉及居民住宅等约125户,征收范围内用地面积约为9595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约17030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台县老人民医院宿舍、农机宿舍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和天台县劳动路与人民路夹角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5〕17号)执行。

五、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两个月。

六、征收实施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七、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政决[2025]3号.pdf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