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我县建设项目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新需求,现就建设项目有关规划指标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天台县新出让的住宅建设项目。
二、主要内容
1.住宅小区可结合出入口设置不超过两处的小区门厅,每处占地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至少两面开敞且仅作为小区车辆、人行通行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2.结合慢行步道建设且步道铺装宽度不大于3米的开敞式风雨连廊以及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的休闲景观凉亭,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且不计算建筑密度。
3.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含社区用房、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用房、党群服务用房等)以及公共厕所,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4.住宅小区按照规范要求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5.高层住宅底层宜架空,层高不小于4米。上述架空层作为公益性用房供全体业主使用时,如书吧、全龄课堂、健身房等,其建筑面积不大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6.邻近高速、快速路、高铁沿线以及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容积率。
7.电动自行车地面集中充停场所、室外非机动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顶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且不计算建筑密度。
8.住宅小区按照规范要求配建的变配电房、开关站、垃圾分类收集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9.独立于建筑主体之外的,出室外地面的公共楼梯、电梯井,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其他
1.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附件以及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实测报告,应准确列明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
2.本通知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用地核验均适用本通知的计算规则,确权登记按建筑面积进行。
3.本通知自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5年5月22日之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的住宅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