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538T/2025-132363
发布机构: 平桥镇 发文日期: 2025-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谢孝茂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时间:2025-04-11 14:05 来源:综合信息指挥室 浏览次数:

谢孝茂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九巷1-8号,根据该建筑2003年3月26日《平桥镇高山移民朝阳安置区宅基地就位合同》,以及施工图纸显示,谢孝茂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24.4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批准建筑面积为240.58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4月2日函告本机关:谢孝茂在平桥镇朝阳小区朝阳西路九巷1-8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划拨面积124.4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批准建筑面积240.58平方米。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中,测绘宗地面积为125.93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262.61平方米,后檐高度为10.11米,顶栋高度为12.80米。用地面积超1.49平方米,超合理误差范围;建筑面积超22.03平方米,其中阁楼18.43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依据天建规议【2007】03号文件可予以补办;其余建筑面积超3.6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根据《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3】52号)、天建规议【2007】03号文件精神、平桥镇《关于朝阳小区(谢孝茂)区块建房情况说明》,经我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 果报告书与以上文件、施工图规定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262.61平方米房屋;2、该户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31米,超合理误差;其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第1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2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经谢孝茂户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谢孝茂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5年4月8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CAT2025JG0701J-00020-1),报告示明:1、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九巷1-8号谢孝茂房屋屋顶后檐建筑高度超0.31米,超合理误差;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赤城街道等3个街道、平桥镇等7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2024〕6号 )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4年4月15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工业园区园西路1号

监督电话:83665101

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