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5113/2025-131170
发布机构: 坦头镇 发文日期: 2025-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天台县坦头镇伍佰村徐福荣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时间:2025-03-07 15:05 来源:坦头镇 浏览次数:

徐福荣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坦头镇伍佰村,20135月建成三间二层房屋。2025217日,该户通过天台县农村宅基地补办手续办理用地125.00平方米。2025226日补办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地字第331023202511001号,批准用地面积125.00平方米。现根据台州市蔚越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显示,房屋现状建设规模为三间二层,宗地面积144.5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4.51平方米,建筑面积302.36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函告我单位,2025226日该局经线下检查发现徐福荣户在天台县坦头镇伍佰村实施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该户房屋属于2014年前存量违建,坦头镇伍佰村属于镇区范围。徐福荣户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天台县坦头镇伍佰村,房屋现状建设规模为三间二层,占地144.51平方米,建筑面积302.36平方米。2025226日,该户通过天台县农村宅基地补办手续办理用地144.51平方米,未批先建面积302.36平方米。该户建设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面积超出52.35平方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在本单位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委托广东南粤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专业认定,并出具了房屋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超面积结构部分与结构主体连为一体,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可能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