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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天台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天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天台县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03-27 10:01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天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应急响应

4.1四级响应

4.2三级响应

4.3二级响应

4.4一级响应

4.5启动条件调整

4.6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

5.2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保险赔付

7 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7.5应急避灾场所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天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主  任:县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县府办主任,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县人武部分管负责人。

天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委统战部、县委社工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大数据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县水务集团、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县人武部、武警天台中队、天台金融监管支局等组成。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救灾工作;

(2)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3)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4)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组织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避灾安置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前置救灾物资。

(5)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四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5000以上、1万人以下。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资金或视情启动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的灾情紧急预拨部分县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商务局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集团等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灾情汇总,核定损失等工作。

(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三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县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商务局等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集团等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天台部队、武警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天台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二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启动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县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省、市支持。

(5)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商务局等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集团等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天台部队、武警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天台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县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县民政局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一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3万人以上。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县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县财政局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省、市支持。

(5)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商务局等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集团等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天台部队、武警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商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医药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企业的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的生产供应工作。天台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住建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县水利局提供灾区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县供电局指导灾区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县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县民政局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遇特殊情况,可参考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响应预判条件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根据实际灾情,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4.6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明显减轻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电业、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信息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灾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标准下达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县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县住建局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县住建局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4 保险赔付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受灾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7.2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3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申请调用灾区邻近乡镇(街道)的救灾储备物资。

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浙江省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7.5应急避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避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灾情发生前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灾场所,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灾害救助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家庭,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或融入到其他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中),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单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天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台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天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天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2021〕8号)中的《天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天台县抗雪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任务分工

2.3 工作机制

2.4 地方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风险提示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叫应

3.5 预防管控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抢险救援

4.4 信息报送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灾后处置

5.1 灾害救助

5.2 恢复重建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基本生活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交通与通信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的重要指示精神,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地协同;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参照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条抓块统,研判督导贯通、预警响应联动、扁平一体高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本县以外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进入本县重要交通运输通道中断,严重影响进出本县的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是指由寒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引发大范围积雪、结冰、积冰现象,对重要基础设施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大范围交通中断、停电、停水、停气、通信中断等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复合型自然灾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台州市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天台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市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日常工作由天台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负责。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启动本行业系统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应机制,充分发挥已有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春运保障和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等工作。

2.2 任务分工

根据天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框架,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抗雪防冻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抗雪防冻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抗雪防冻有关的新闻。指导和协调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处置有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抗雪防冻有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所辖人武部和民兵分队,协调辖区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天台境内遂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

(3)县发展改革局: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正常供应工作;协调相关电力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持续做好能源保供;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4)县经信商务局:按职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抗雪防冻工作,指导做好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运和市场应急供应;指导、协调应急成品油保障。

(5)县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教师学生群体防灾减灾工作和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7)县民政局:鼓励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场所的低温雨雪冰冻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灾后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应急调查和灾害评估;指导林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

(10)县住建局:指导城乡危旧房、在建工地开展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组织公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通行工作;配合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组织排查整治公路、桥隧安全隐患,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行、养护管理;配合做好公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12)县水利局: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农村供水安全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障和抢修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抗雪防冻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指导督促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开展种植大棚、养殖棚舍等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县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协助做好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

(14)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A级旅游景区视情况关停及落实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调派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赶赴灾区支援,指导受灾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

(16)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17)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国有企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协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设备、队伍支援灾区,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9)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隧、排水、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工作。

(20)县传媒中心:及时向公众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做好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宣传报道。

(21)县水务集团:负责水厂、供水管路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灾害性天气生活、生产正常供水。

(22)县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

(23)县消防救援局: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4)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

(25)天台火车站:负责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组织运力疏散因灾滞留旅客;负责协调并落实优先安排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26)电信天台分公司、移动天台分公司、联通天台分公司、铁塔天台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27)天台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和给付服务工作。

(28)武警天台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抗雪防冻相关工作。

2.3 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雨雪冰冻灾害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防指参照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4 各地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根据需要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或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要素的监测与预报,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监测站点,加强低温雨雪冰冻中短期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监测预报结果。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报信息,分析预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将有关情况报送县防指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3.2 风险提示

县防指办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县气象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县防指办视情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下发部门提示单。

3.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联合相关部门制作发布道路结冰、农业气象灾害等相关防御指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景区、公路和铁路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播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4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综合气象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发布暴雪红色、橙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

3.5 预防管控

(1)县防指办、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收集工作,积极会商研判灾害及其影响发展趋势,视情形成风险提示单或管控指令单。

(2)县气象局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办,通报相关部门。

(3)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工程等管理工作,落实灾害防御措施。

(4)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范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部门向县防指办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县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应按照预案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

4.1 事件分级

4.1.1 一般雨雪冰冻灾害(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预计4个以上乡镇(街道)大部分地区24小时内新增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日最低气温低于0℃(山区低于零下3℃),可能出现结冰、冰冻等天气现象。

(2)某一乡镇(街道)因低温雨雪天气造成境内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者影响铁路运输秩序,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3)因雨雪天气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5%~10%,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4)经研判,其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1.2 较大雨雪冰冻灾害(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预计4个以上乡镇(街道)大部分地区24小时内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5℃(山区低于零下8℃),可能出现严重冰冻等天气现象。

(2)某一乡镇(街道)因低温雨雪天气造成境内公路中断24小时以上,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秩序。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3)因雨雪天气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10%~20%,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4)经研判,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1.3 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预计8个以上乡镇(街道)大范围24小时内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8℃(山区低于零下10℃)。预计低温和降雨(雪)还将持续,道路结冰可能加重。

(2)因低温雨雪天气造成境内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以上;或铁路干线运输中断24小时以上,上述情况导致县内外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情况范围较大,大量旅客滞留,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3)因雨雪天气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20%~30%,或4个乡镇(街道)电网减供负荷达90%以上,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重大威胁。

(4)经研判,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1.4 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预计8个以上乡镇(街道)大范围24小时内新增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25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10℃(山区低于零下15℃)。道路结冰持续加重。

(2)因低温雨雪冰冻造成全县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以上;或铁路干线运输中断48小时以上,上述情况导致县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3)全县电网减供负荷达30%以上,对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经研判,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出现相应事件时,县防指办进行会商研判,将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上报县防指,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

4.2.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会商。

(2)县防指办发布防御工作提示单,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3)县气象局组织加密天气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

(4)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视情启动联合保障指挥室。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县防指办报告工作动态。

(6)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每日15时向县防指办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7)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

4.2.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防指办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3)县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线上值班,必要时启动实体化联合值班。

(5)启用联合救援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6)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县防指办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每日7时、15时向县防指办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4.2.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3)县防指办主任值班。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启动实体化联合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驻值班。

(6)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县防指办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每日7时、15时向县防指办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8)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下沉指导。

4.2.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必要时,提请县委主要领导部署工作。

(3)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值班。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6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5)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6)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向县防指办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每日7时、11时、15时向县防指办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 抢险救援

各乡镇(街道)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县级或周边乡镇(街道)指挥机构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县级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必要时,属地乡镇(街道)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统一调配。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建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救灾救助、宣传引导、秩序管控、医疗救治等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总指挥任命。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灾害的,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县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

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组织成立除险加固、道路抢险、电力抢修、管网抢修、人员搜救、水域救援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先期处置力量和骨干力量,确保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应急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县级、乡级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驻天台部队、武警、民兵按照军地协调机制积极支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社会应急队伍协助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

各级政府根据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抗灾救灾,为抗灾救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采购、依法征用社会装备、物资、器材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4 信息报送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原则上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初步灾情,并做好信息的续报、终报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有关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县防指办。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全面。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由县气象局发布,灾情和应对情况由县指挥部发布。

4.6 应急结束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或调整。

5  灾后处置

5.1 灾害救助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工作。对实施应急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

5.2 恢复重建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县级有关单位应派员驻守县指挥部。力争灾害结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3天内基本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基本恢复通车。

5.3 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及时组织县级有关单位和受灾地区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复盘,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合理安排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所需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6.2 基本生活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依法依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经信商务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综合执法、水利、水务等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供气、农村饮用水等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6.3 物资装备保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铁路、电力等部门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确保煤、电、油、气等物资的市场供应,特别要做好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的供应保障工作。

6.4 交通与通信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力,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转移以及救灾设备、物资、人员的运输。通信运营企业强化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力量部署。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疾控、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办备案。当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台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