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1796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03-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整合挖掘项目,规范现场施工,有效遏制乱开挖、反复挖问题,促进城市安全运行。
二、制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后,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3日
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
2024年12月19日
县府办牵头召开协调会,再次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5日
在天台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反馈。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2.制订计划。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申报挖掘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挖掘许可。各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可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申请调整。
3.许可流程。分为一般流程和其他流程。一般流程按照受理申请、现场踏勘、收取费用、行政许可和发布信息等环节。其他流程主要涉及工程变更、应急抢修和日常养护情形。
4.施工规范。道路挖掘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施工安全主体责任。挖掘工程要规范设置公示牌、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5.道路修复。道路挖掘修复,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建设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挖掘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回填夯实,并不低于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隐蔽工程需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道路修复工程完工后,由县综合执法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其他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城市道路挖掘全过程闭环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巡查,发现擅自开挖、未按许可要求施工以及不落实相关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城市建成区范围为东至惠民路,南至新104国道,西至丽泽大道,北至常台高速、S326省道。
国赤环线、和合街、天桐路(寒山路至大瀑布景区)、三茅溪路(寒山路至下科山)等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制镇、工业园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交通道路挖掘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事先应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意见。
解读单位: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天台县工人东路151号
联系人:邱 洪
联系电话:0576-89356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