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118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5〕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5-0003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03-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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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天台县河湖库疏浚维护、涉水工程建设等项目涉及的疏浚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维护河湖功能永续,保障河湖库健康生命,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水河湖〔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山塘、蓄滞洪区等水域管理范围内实施的河湖库、码头等维护性疏浚(包含清淤、清障等),水利工程、桥梁、码头等涉及疏浚的涉水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采砂的审批及监管。
河湖库砂石资源主要是指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砂、石、土等有利用价值的疏浚料,涉水建设项目实施中不上岸自用的砂石可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但需在项目设计文本中明确疏浚量、疏浚范围、控制高程、利用方式及处置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
河湖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应遵循“政府主导、行业主管,联合监管,规划先行、计划管控,生态优先、集约处置”的基本原则。
(三)制度分类
维护性疏浚包括河湖库疏浚,码头等养护疏浚及应急疏浚,应优先纳入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统筹实施。单独实施的维护性疏浚项目实行方案审批制及项目监理制。
涉水工程建设项目中疏浚分部工程按建设项目管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验收,不得另行立项。
河湖库采砂按有关规定实行许可制。
二、职责分工
(四)部门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全县河湖库疏浚规划、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河湖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年度计划汇总及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将批准的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负责疏浚方案(含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疏浚部分)、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并根据管理权限,参与河湖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验收;负责省河湖库采砂疏浚管理平台的管理、信息报送等日常管理事务,以及开展行业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水利局做好全县河湖库砂石资源调查、疏浚规划及采砂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
县砂石利用管理办公室(简称“砂管办”)负责全县的河湖库多余可利用砂石资源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维护性疏浚项目赋码。
县公安局依法受理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和涉砂黑恶势力,以及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对非法的砂石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县河湖库疏浚项目的经费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管理权限,对涉及的维护性疏浚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参与涉及项目的验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无照等非法经营砂石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砂、违规疏浚相关案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赋码,负责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河湖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施工环境影响监管工作,牵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事项,督促各相关单位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台市委办发〔2018〕52号)文件要求,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工作。
乡镇(街道)、浙江天台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河湖库疏浚项目(包含涉水建设项目,但不含采砂)的计划申报(根据河湖库淤积检查情况)、政策处理、现场监管等工作。
县始丰溪国家湿地公园开发保护中心负责天台县始丰溪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河湖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三、规划计划管理
(五)规划管理
河湖库疏浚及采砂实行规划管理制度。疏浚规划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市水利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规划的跟踪落实及实施评估工作。采砂规划应在充分做好河湖库砂石资源调查的前提下,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并做好规划的跟踪落实及实施评估工作。
(六)计划管理
年度计划制定应统筹县域砂石资源产出、综合利用及市场需求。年度计划应包括规划明确的当年度需实施的项目(含维护性疏浚及采砂)、涉水工程建设项目、上年度未实施项目。未涉及砂石资源的疏浚项目可建立清淤轮疏机制,并根据淤积监测结果纳入年度计划后开展疏浚(清淤)工作。
因洪水、地质灾害等造成河湖库局部淤积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由乡镇(街道)报送应急疏浚计划,经县水利局同意及省河湖库采砂疏浚管理平台管理备案后实施,在应急抢险情况下,可先行实施,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项目年度计划上报时间截止每年的2月底。
四、项目审批
(七)维护性疏浚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应急疏浚计划)组织编制疏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查。项目需落实环评、水保、度汛方案、临时堆场及施工道路等的审批或备案工作。
实施方案应明确疏浚范围、作业方式、控制条件、管理与修复措施,并充分论证疏浚作业对河势、防洪、生态环境、通航安全等的影响,严格落实疏浚过程中水源地、生态敏感区、航道、工程安全防护区等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县水利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砂管办、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属地乡镇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做好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若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论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经批准的疏浚项目及设计变更应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涉水建设项目
涉及疏浚的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设计报告中明确疏浚范围、疏浚深度、控制高程、疏浚量、作业方式、堆场设计等内容,并提出疏浚料处置及综合利用方案。深度不足的,应单独编制疏浚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主体工程实施。
(九)采砂项目
县水利局根据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河湖库采砂权,并予以公告。取得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县水利局组织审查后,通过省河湖库采砂疏浚管理平台依法办理电子采砂许可证。
五、项目实施
(十)实施管理
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涉砂的疏浚项目作为隐蔽工程进行监管,落实分项验收工作。
维护性疏浚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发包方式,落实施工及监理单位,禁止无水利施工相关资质单位或个人进入河湖库内施工。项目产出的可利用砂石资源交县砂管办处置。在缺少堆场条件下,可采用疏浚项目施工和砂石资源拍卖协调联动的方式进行发包。
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批复实施方案的疏浚量、疏浚范围、控制实施深度,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场及筛分加工砂石,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鱼类栖息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应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严格“疏(采)、运、堆”全过程管理,实施主体须加强施工质量、方量管控,落实项目视频监控设施。落实项目现场公示要求,必须在疏浚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实施范围、疏浚总量、实施期限、业主及施工单位,监管人员姓名及监督电话。
为保障安全,疏浚项目原则上安排在非汛期实施,即每年的10月16日至次年4月14日。汛期实施的应制定度汛方案,报县水利局备案后实施。
(十一)台账及验收管理
落实施工台账管理,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单独的疏浚分项台账。
疏浚及采砂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场地平复、生态修复等,撤离施工机械及管理、生活设施,恢复疏浚作业区域河湖面貌,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实施范围进行疏浚区地形测量复核(2000方以下以台账复核为主),并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砂管办、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属地乡镇等相关部门及专家,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验收。
六、疏浚料处置
(十二)疏浚料处置
项目产生的疏浚料应由项目实施主体会同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砂管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明确该部分疏浚料的利用价值和处置方式。
项目产生的多余可利用砂石资源应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砂管办统一进行处置。经明确无利用价值的疏浚料(淤泥、表层杂物等),应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便函〔2024〕11号)文件相关要求处置。
七、监督与管理
(十三)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现场监管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批复量、超范围、超深度开挖问题,是否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并保证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以及是否对行洪排涝(度汛)、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临近涉水工程及周边环境等存在明显影响。现场监管每周应不少于1次。
监督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以项目合法合规性、实施范围及控制参数、安全生产等为主;监督检查以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式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制)砂、违规疏浚、抛洒滴漏、非法经营砂石等行为,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项目业主、采挖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全覆盖全过程监管。
八、法律责任
(十四)违规疏浚及非法采砂
对违规疏浚及非法采砂按《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疏浚项目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十五)执法
妨碍和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十六)附则及附表
本细则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