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490J/2025-130505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5-02-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 多少,垦 多少”的原则,由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 占用耕地数 量和质量相当 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
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 垦费:一类 2—4 等为 72 元/平方米,二类 5—7 等为 64 元/平方米,三 类 8—10 等为 56 元/平方米,四类 11—13 等为 40 元/平方米。 经依 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各地可以根据各自 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标准。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属地自 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耕地开垦 费省分成比例为 20% ,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 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 量建设。
各市、县(市、区)应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 和管理,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 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 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 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 自用住房,不缴纳 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 目 区 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 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 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 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 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 自 2025 年 2 月 20 日 起施行,此前省 内相关文件与本 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