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538T/2025-130763 | ||
---|---|---|---|
发布机构: | 平桥镇 | 发文日期: | 2025-0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何桂芬、陈国兴、陈威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六巷3-12号,于2004年5月21日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11620819),2004年11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1626501),2013年8月29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天台国用(2013)第03644号),何桂芬、陈国兴、陈威户房屋批准宗地面积63平方米,批准建筑面积186.9平方米。杭州富阳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中,实测宗地面积为61.36平方米,未超面积;实测建筑面积207.84平方米,超批准面积20.94平方米,其中阁楼19.20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根据天建规议【2007】03号文件可予以补办。
本机关收到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台天自然移交〔2025〕3号)及何桂芬户规划认定更正的回复函(台天自然协复〔2025〕1号),称该局经线下检查发现:何桂芬、陈国兴、陈威在平桥镇朝阳西路六巷3-12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批准宗地面积63平方米;批准建设规模为壹间叁层,批准建筑面积186.9平方米。在杭州富阳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中,实测宗地面积为61.36平方米,未超面积;实测建筑面积207.84平方米,超批准面积20.94平方米,其中阁楼19.20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根据天建规议【2007】03号文件可予以补办。经该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施工图纸进行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顶楼露台与批准施工图不符,露台前端部分坡面未施工。2、该户图纸规划屋顶高度12.5米,实测屋顶高度13.02米,屋顶标高超高0.52米,超合理误差范围。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第1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2条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经何桂芬委托,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何桂芬、陈国兴、陈威户个人住房进行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于2025年1月21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CAT2025JG0701J-00006-1),报告示明:1、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六巷3-12号何桂芬房屋图纸规划屋顶高度12.5米实测屋顶高度13.02米,屋顶标高超高0.52米超合理误差范围;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赤城街道等3个街道、平桥镇等7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2024〕6号 )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年2月19日-2025年2月25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工业园区园西路1号
监督电话:83665101
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