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677H/2025-130650
发布机构: 赤城街道 发文日期: 2025-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王崇勇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5-02-14 11:38 来源:赤城街道 浏览次数:

王崇勇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南路88号8-2号,根据该建筑2011年5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天台国用(2011)第01900号)、2015年4月22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2013106248号)及施工图纸显示,王崇勇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总计111.5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336.00平方米。层高地下室高3.00米,一层高3.40米,二层高3.10米,三层高3.00米,斜面结构层高2.80米。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编号:2024249)显示,实测宗地面积112.31平方米,地下室高2.78米,一层高4.84米,二层高2.90米,三层高2.88米,斜面结构层高2.44米,建筑面积357.40平方米(地上283.80平方米,地下73.60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2月13日函告本机关:王崇勇在赤城街道紫东南路88号8-2号(人民东路延伸段始丰溪下段YL-1地块8-C、D)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批准宗地面积111.5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336.00平方米,后檐标高9.80米,屋脊标高12.30米。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测绘宗地面积为112.31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357.40平方米(地下73.60平方米,地上283.80平方米),后檐标高11.47米,屋脊标高13.06米。用地面积超0.75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该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斜面结构层露台位置改变;房屋东侧天沟沿挑出。2、该户房屋一层进深超1.06米(1.06×7.36);第二、三层部分开间外扩阳台改套内0.52米、1.06米(0.52×1.56 +3.12×1.06),阳台违规外扩0.82米(3.12×0.82+0.28×0.76),楼梯间挑出超0.26米(2.40×0.26);斜面结构层局部超建4.63平方米(设计建筑面积18.59平方米,实际建设为23.22平方米);3、该户房屋天沟沿口高度超1.20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1.67米,屋顶建筑高度超0.76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第1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3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王崇勇委托,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王崇勇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5年1月21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CAT2025JG0701J-000039-1),报告显示:1、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南路 88号8-2号王崇勇房屋一层进深超1.06米(1.06×7.36);第二、三层部分开间外扩阳台改套内0.52米、1.06米(0.52×1.56+3.12×1.06),阳台违规外扩0.82米(3.12×0.82+0.28×0.76),楼梯间挑出超0.26米(2.40×0.26);斜面结构层局部超建4.63平方米(设计建筑面积18.59平方米,实际建设为23.22平方米);天沟沿口高度超1.20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1.67米,屋顶建筑高度超0.76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赤城街道等3个街道、平桥镇等7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2024〕6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年2月14日-2025年2月19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82373204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 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