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823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5〕4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5-0013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11-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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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2 08:38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山区海岛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关于支持天台县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举措》(浙建建〔2022〕18号)、《省建设厅关于同意天台县开展山区海岛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县建设的函》(浙建建函〔2025〕5号)等文件精神,力争到2028年,我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80亿元,年均增速保持5%以上;培育施工总承包壹级(甲级)资质企业3家;培育建筑业年产值20亿元以上企业1家,10亿元以上企业2家。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支持县内综合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与县外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市政、交通、水利、水电、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招投标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发包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建立联系企业制度

建立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五个一”制度,即“一个重点企业、一位县联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名联络员、一套帮扶举措”的服务机制。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省外市场

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项目年度主营收入8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15万元;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20万元;3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激励企业经济贡献

企业年度省内产值突破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企业年度省内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优化民营企业建设项目发包

设立民营企业工程发包奖,对于民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投资)工程发包,符合规定的,给予以下奖励:工程造价金额(以施工许可证合同价为准)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给投资者10万元;金额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给投资者20万元;金额在2亿元以上,奖励给投资者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六)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推进建筑业质量安全标准化,承建工程获得浙江省“钱江杯”、台州市“括苍杯”、天台县“天台山杯”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获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天台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七)鼓励企业诚信建设

对首次获评浙江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并通过公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调优建筑企业结构

(八)支持企业资质晋升

对当年获得(含新迁入)施工企业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九)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

对当年获得铁路、电力、水利、交通、矿山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走专业发展道路,当年晋升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加快推进智能建造

对当年获评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评台州市智能建筑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一)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附则

(十二)县财政每年安排480万元建筑业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政策兑现,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当年奖励资金安排总量的,按一定比例调整兑现。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建筑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等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

(十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54号)同时废止,2025年度相关奖励兑现工作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