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11-27 结束时间:2025-12-08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台历史城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现将《天台县历史城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将相关意见于2025年11月27日至12月8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信函、在线反馈等方式反馈至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街道溪岸西路9号天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综合管理科收,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联系人:郑天伟,电话:0576-83805969。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邮箱:ttxlcb@163.com 。
4、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天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
2025年11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台历史城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规定及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确定适用范围。在本县历史城区内从事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均适用本办法。历史城区范围:东到飞鹤路,南至人民路,西至赤城路,北至环城东路,总面积约1.12平方公里。
(二)明确原则和目标。历史城区保护应遵循“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应保尽保、以用促保、传承发展、形成合力”的原则,保持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系统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守住文化根脉,全方位展现天台悠久连续的古代文明史、近代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代发展史。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老城更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协同,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批后监管规范制定、实施批后监管、受理批后监管投诉举报、规划认定、违法线索移送以及规划核实等工作。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普查和申报,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非遗传承人的评定和申报;指导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活化利用,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历史城区规划违法案件的办理;履行日常巡查职责。
县行政审批局依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负责非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负责制订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各类保护项目、建设项目的开展与实施;负责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负责历史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申报;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前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负责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挂牌工作,采集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建立数字档案。
赤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历史城区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履行日常巡查及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各类违反保护规划和保护要求的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
县发改、财政、宣传、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经信商务、民政、人社、水利、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城区的保护工作。
(五)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参与历史城区保护工作,在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多元探索保护优先前提下的综合改善和活化利用路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城区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保护规划、破坏历史文化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历史城区保护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保护规划
(六)规范规划编制与审批。历史文化街区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七)明确规划核心内容。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具体要求:
1.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的风貌特点,继承发扬传统特色文化,从城镇整体风貌上确定城镇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调整、空间形态的保护等;
2.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挖掘和研究传统文化内涵,保护和利用人文资源;
3.从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以利于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适应城镇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4.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时,先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规划,同时应当划定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三、保护内容
(八)明确保护对象范围。历史城区的保护内容包括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重要建设成果,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以及历史城区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内容。
四、保护措施
(九)强化规划与资金保障。各相关单位要将相关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在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中做好保护对象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管控工作。
(十)严格格局风貌管控。历史城区应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随意拆除。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十一)明确禁止行为清单。在历史城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具体禁止行为包括: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规范建设活动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历史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造方式应严格按照《天台县中山东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天台县中山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房屋改造方式进行,不得借危房名义进行随意拆建或拆除。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征求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十三)细化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赤城街道办事处可与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修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1.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2.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3.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4.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5.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6.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十四)实行名录动态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动态管理制度,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以及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直接纳入保护名录。相关主管部门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的保护对象,须及时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统一保护标志设置。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县有关部门统一设计制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和相应建筑的外部醒目位置。
(十六)强化安全与防灾管理。赤城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灾、避险疏散等应急工程建设和预案管理,提升各类保护对象的防灾减灾能力。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定防火保障方案,提出防火代替性措施,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题论证,论证结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及现场检查的技术支撑,同时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十七)规范旅游开放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街区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定开放场所应急预案,控制游客承载量,积极引导参观游览者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爱护文物及其设施的义务。
五、传承利用
(十八)促进合理利用开放。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妥善实施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保护对象进行合理利用,向社会开放。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应当注重整体风貌保护,规范利用底线和边界,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补齐配套短板的基础上,用于传统文化的展览、展示和旅游项目体验等,并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
(十九)推动宣传与技艺传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事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赤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名家讲座、市民公开课、图书出版、媒体宣传、展览展示等活动,普及历史文化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等技艺的整理和研究,保护、利用和发展传统工艺。
(二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利用。鼓励公共文化组织、民间组织等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本土文化特质,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
单位、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取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1.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传统商铺;
2.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3.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4.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5.开办文化客栈、宾馆、特色饭店;
6.建立中小学生教育体验基地;
7.其他保护性利用方式。
六、法律责任
(二十一)严格责任追究机制。违反本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2003年公布的《天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天台县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加强天台历史城区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原2003年版《天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
1.适用范围:覆盖东到飞鹤路、南至人民路、西至赤城路、北至环城东路,总面积约1.12平方公里的历史城区,涉及规划、建设、保护等各类活动。
2.保护原则:遵循“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应保尽保、以用促保、传承发展、形成合力”,守住文化根脉,展现天台完整历史发展脉络。
(二)细化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县住建、自然资源、文广旅体、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名城保护中心、赤城街道办等部门的职责,形成“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规范保护规划与内容
1.规划管理:历史文化街区需在批准后一年内编制保护规划并报省府审批,规划修改需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且规划期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
2.保护内容:涵盖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遗等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及重要建设成果。
(四)强化保护措施执行
1.严禁大拆大建、开山采石等破坏行为,核心保护区内严控新建扩建活动,基础设施建设需符合保护要求。
2.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可获政府补助,禁止刻划、拆卸等损害行为。
3.建立保护名录动态管理与统一标志设置制度,强化安全防灾与旅游开放管理。
(五)推动传承利用与社会参与
鼓励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展览、传统工艺传承等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政策落地执行。
三、政策意义
本办法的实施的核心在于系统保护天台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与文化遗产,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措施、鼓励参与,实现“保护与利用并重、传承与发展同步”,为延续城市文脉、彰显文化特色、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