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490J/2025-138110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5-11-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一)住宅类不动产 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二)非住宅类不动产 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 10元/本;具体详见文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 | |
2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 | A 、耕地加园地,按40元/平方米 B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 8—10 等为 56 元/平方米, 四类11—13 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具体详见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高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3〕29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浙土资函〔2015〕4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 |
3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闲置的土地 |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的土地闲置20—36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详见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4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损毁土地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原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 |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33号令),省土地管理局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财农〔1991〕195号),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 |
5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天台县地质环境站 | 事业单位 | 探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批准出让的矿产资源探矿权 | 100-500元/平方公里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 |
6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天台县地质环境站 | 事业单位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批准出让的矿产资源采矿权 | 1000元/平方公里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 |
7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天台县地质环境站 | 事业单位 |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 1、出出让(挂牌、拍卖、招标)成交价100以下(含100)按3%,100以上至500(含500)按2%,500以上至000(含1000)按1.5%,1000以上至5000(含5000)按1%,5000以上,按0.5%。2、协议出让按不高于出让收费标准的20%收取,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最高不超过20万元。3、转让(挂牌、拍卖、招标)按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具体详见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 | ||
8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 14元-80元/平方米,详见文件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 |
9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联合制定 | 浙财综〔2016〕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的通知 | |
10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补充耕地资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灾毁耕地复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 | A 、 调整用地指标有偿使用标准。本县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面)使用年度计划耕地指标或折抵(复垦)指标,均按下列标准缴纳用地指标投资成本款: (一)国家机关、学校、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益事业等划拨用地每平方米30元; (二)生产性企业用地和上述项目出让用地每平方米52.5元; (三)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性企业等用地每平方米75元。上述各类项目用地包括带征部分。2009年10月19日执行 B、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2025年2月20日执行 C、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75元/平方米2025年10月27日执行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天台县人民政府制定 | 浙土资发[2018]2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17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管理的通知》、天政函(2009)76号《关于同意落实县农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批复》《天政办发[2025]34号 | |
11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罚没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处罚(土地类)、林业行政处罚 | 具体详见文件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林业局制定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5号)、浙林防〔2021〕35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防〔2021〕3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 号) | |
12 |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国务院办公厅制定 | 国办函[2020]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通知 |
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政府性基金填写具体基金名称,除政府性基金外的项目填写具体服务内容。
7.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尽量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如无法明确,可填写双方协商确定、参见XX 政策文件等。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全面准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
10.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如税务部门代收的一些收费项目),请在备注栏标明。
11.清单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和审核把关,各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本级有关收费项目必须纳入,下属单位的下属单位有关收费项目不纳入。
12.清单包括向企业提供服务并直接向企业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仅向个人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出售商品、租赁房屋等未提供具体服务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