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为抓手,推动农业农村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助力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农科发〔2025〕16号)、《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和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为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与标准
(一)控制和减少农药使用
1.推广绿色防控设施。对新建100亩以上推广应用杀虫灯、性诱剂绿色防控设施,按设施投资总额的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90元/亩,杀虫灯最高补助1400元/盏,性诱剂最高补助28元/套)。
(二)控制和减少化肥使用
2.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对农作物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用肥主体,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100元/吨。
3.种植绿肥。对集中连片种植绿肥的,每50亩补助0.5万元;对蔬菜、水果、茶叶套种绿肥的,每50亩补助0.25万元。
4.推广应用配方肥。对农作物使用主推配方肥料的种植主体,补助200元/吨,每季作物每亩不超过10元(不含苗木花卉、粮食功能区非粮化)。
(三)水产养殖尾水零直排
5.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对建设水产规模养殖主体(投饲养殖)进行“生态浮床”等尾水治理设施,每家养殖主体按总投资金额的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四)农业资源化利用
6.开发生产商品有机肥。对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的商品有机肥生产厂家,补助50元/吨。
7.开展沼液配送服务。对从事沼液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20元/吨。
8.对建设100立方米及以上的标准储肥池,按容积补助800元/立方米。
9.对按计划送专业机构进行沼液(肥水)养分含量检测,补助150元/次;对聘请有资质的服务组织开展沼液质量控制的补助400元/年/处,对进行沼气工程清渣补助15元/立方米,贮气柜大修补助150元/立方米。
10.秸秆综合利用。对当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组织年收贮秸秆1000吨以上的补助100元/吨;对当年内资源化利用配送秸秆达到200吨、500吨、800吨的农业主体,分别补助2万元、5万元、8万元。
11.推广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开展高品质绿色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推广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项目资金从中央或者省级专项资金中支出。
(五)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
12.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补助标准:玻璃瓶4元/公斤,塑料瓶10元/公斤,塑料袋18元/公斤。回收实施主体补助以总回收金额的20%计;回收归集主体要求年回收量达到20吨以上,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不含本数),具体补助金额以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的金额为准。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按实际处置费用单独结算。
(六)生态沟渠建设运维
13.生态沟渠建设运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对所属地的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开展运维管护的给予补助,每条生态沟渠管护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验收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
补助项目采取年度申报制,由实施单位根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拟定实施方案并填好项目申报表(附件一),经所在乡镇(街道)、县相关业务单位审核同意,及时上报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项目申报时间当年9月30日前。
(二)验收与审核
申报单位要根据补助项目实施内容和农作物生长季节,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二);乡镇(街道)在验收后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相关业务单位;县相关业务单位再对申报项目实施内容进行审核或验收,无异议后报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要牵头成立审核验收组进行审核与验收。项目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与审核。
(三)资金拨付
经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同一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三、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组织协调农业绿色发展与“肥药两制”工作,拟定年度实施“肥药两制”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资金的计划方案,汇总核实实施项目。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等单位。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业务指导、检查验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深化“肥药两制”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做好深化“肥药两制”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
(四)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监督管理。
(五)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据实提交立项申报材料,提供建设台帐及有效票据,按期完成建设,及时申请验收,不得弄虚作假,并做好项目后期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四、其他
(一)验收标准由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另行制订。
(二)相关补助政策不再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补助标准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2025年度天台县深化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27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且尚未补助的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项目申报表
2.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项目验收表
附件1
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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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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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地点 |
| 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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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内容与投资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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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建设内容 | 计划投资 |
数量 | 投资金额(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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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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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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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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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立项意见 | 年 月 日 |
县业务单位 项目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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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3份,乡镇(街道)农办、县相关业务单位、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各1份。
附件2
天台县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补助项目验收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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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地点 |
| 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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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设与投资完成情况 | 乡镇(街道)勘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序号 | 项目建设内容 | 计划投资 | 实际投资 |
数量 | 投资金额(万元) | 数量 | 投资金额(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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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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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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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验收意见 | 年 月 日 |
县业务单位审核或验收意见 | 年 月 日 |
审核验收组审核或验收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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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1份,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农业绿色发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