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司法局限额下项目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10-24 结束时间:2025-11-25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限额下项目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天台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天公管办〔2022〕1 号)等有关规定,天台县司法局组织起草了《天台县司法局限额下项目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1月2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县政府大楼706办公室),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司法局,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0576-83930629。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司法局,邮箱:ttxsfj@126.com。



天台县司法局

2025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下项目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下项目是:

(一)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装修项目相关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  限额下项目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禁肢解原则;

(二)充分竞争原则;

(三)利害关系人回避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广告服务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询价方式。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成立局询价小组。由局相关科室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科、办公室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相关供应商的邀请及报名、资格审定、召开询价小组会议、向局班子提供采购建议等。

第六条  采购合同中应当规定处理纠纷的方式。

第七条  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列入询价名单;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低报价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的,由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签订合同,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八条  工程建设和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广告服务项目在结算和验收前须经相应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作结算依据。

第九条  应严格验收制度,购进物资需专人验收,购进服务需专人定期核查,并建立台账。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限额下项目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明确采购流程、强化审核监督,严控风险隐患,提升采购质效,确保采购工作依规合规、阳光透明。 

二、政策依据 

《天台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天公管办〔2022〕1 号)

其他单位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按下列规定交易。

(一)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公开招投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小额工程实施细则,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自行确定发包方式。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 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除框架协议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政采云)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求的,可按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三、起草过程 

9月20日—9月24日 书面征求相关科室队所意见并修改完善。10月13日—10月14日 再次征求相关科室队所意见并修改完善。公示期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1月25日。 

主要内容 

限额下采购定义。

本法所称限额下项目是:(一)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装修项目相关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 

2.遵循原则。

(一)严禁肢解原则;

(二)充分竞争原则;

(三)利害关系人回避原则。

3.询价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广告服务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询价方式。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询价小组。成立局询价小组。由局相关科室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科、办公室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相关供应商的邀请及报名、资格审定、召开询价小组会议、向局班子提供采购建议等。 

5.纠纷处理方式。采购合同中应当规定处理纠纷的方式。 

6.其他规定。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列入询价名单;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低报价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的,由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签订合同,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签订合同。

工程建设和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广告服务项目在结算和验收前须经相应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作结算依据。

应严格验收制度,购进物资需专人验收,购进服务需专人定期核查,并建立台账。   

五、适用对象 

浙江省天台县司法局 

解读单位:天台县司法局 

联系地址:天台县玉龙路1号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576-83930629。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