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镇编制不足,规范我镇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编外人员是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我镇聘用的编外人员、县级部门派遣工作人员以及因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我镇聘用的编外人员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第四条 卫生保洁、食堂餐饮、园林绿化、保安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实行服务外包。承包商需对员工进行培训、监督、管理,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有违规行为、消极怠工、不负责任、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承包商需承担相应责任,并终止外包服务。(食堂餐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其余外包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编外人员根据县编办要求,新招聘人员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已在职编外人员年龄超60周岁以上的,确因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需要,可试行项目化用工,由分管领导提请两委会研究,明确工作内容、用工期限、工资待遇,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年龄超70周岁的,一律解聘,不再续签。
第六条 编外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讲政治、顾大局,能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凡聘用编外人员,由组织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岗位、条件、理由,并提交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招聘。
第十条 组织办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完成招聘面试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聘用编外人员,由组织办进行政审、考察等工作,经考察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在工作期间,须遵守我镇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相关科室负责对其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合平时工作表现、考勤、民主测评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等次与年度奖金挂钩。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全镇在岗编外人员的10%,良好等次不超过15%,称职不超过75%,考核等次与年度奖金挂钩。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我镇机关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
第五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薪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年终奖金、疗休养补贴、工作年限增资等待遇。
1、新聘用编外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月,同时缴纳社保;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正常工资发放;
2、所有编外人员基本工资外薪资待遇由两委会研究决定;
3、工作年限增资按照在我镇工作每满两年提高工龄工资50元/月,入职时间为上半个月的按当月计发,下半个月从次月开始;
4、持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因工作需要在相关工作岗位工作的编外人员,由两委会研究决定后确定年终奖金金额;
5、驻村、消防、驾驶员、信访等特殊岗位,经两委会研究决定后可享受特殊岗位补贴;
6、县级部门派遣编外人员不再享受工作年限增资待遇和考核奖;
7、因重点工作、重点工程聘用的离退休干部参照全县平均标准按2500元/月发放,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第十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办每月按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县级部门派遣的临时人员由所属单位发放。因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需要聘用的临时人员工资由指挥部发放。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由财政办每月按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县级部门派遣的临时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因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由财政办负责办理。
第六章 劳务解除
第十八条 违反我镇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第十九条 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条 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其它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办负责解释。如有特殊情况由两委会研究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