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9号)
时间:2025-01-23 10:39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331000002741645ZX白芷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DBJ24331000002741645ZX;样品名称:白芷;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县君耀调味品商行。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到达天台县君耀调味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编号:20245868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抽检批次的白芷库存。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白芷时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45元。

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天市监处罚〔2025〕18号)。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