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行审环建示[2025]8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天台县行政审批局拟对天台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产品检测体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环保行政许可。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告知我局。
一、项目名称:农产品检测体系项目
二、建设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浙江天台绿色农产品物流园1幢301室
三、建设单位:天台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环评单位:浙江碧云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建成后可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总投资1500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无机前处理室 | 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本项目无机前处理室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后于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有机前处理室 | 甲醇、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有机前处理室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 ||
理化实验室、危废仓库、标准溶液配置室及存放室、小仪器室、高温室 | 甲醇、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理化实验室废气、危废仓库废气、标准溶液配置室及存放室废气、小仪器室废气、高温室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
元素室、液相室、液质室、气相室、气质室 | 甲醇、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元素室废气经原子吸收罩、液相室废气、液质室废气、气相室废气、气质室废气经万向抽气罩收集后共同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 ||
ICP-MS室 | 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ICP-MS室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 | ||
试剂室、易燃易爆室 | 甲醇、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试剂室废气经管道收集、易燃易爆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共同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 | ||
厂区内 | 非甲烷总烃 | /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
厂界 | 甲醇、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 | |
地表水环境 | 废水总排口 DW001 | pH(无量纲)、CODCr、氨氮、SS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与经中和池处理后的喷淋废水、浓水、水环真空泵废水、蔬菜水果清洗废水共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天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 纳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NH3-N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污水厂排放标准:天台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表1标准限值,无标准限值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以及表3选择控制项排放限值 |
声环境 | 生产车间 | 噪声 | ①本环评建议生产车间运行时要尽量关闭门、窗;对风机采取减振、隔震措施; ②建设单位应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由于设备故障引起的较大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电磁辐射 | / | / | / | / |
固体废物 | 废蔬菜、水果、一般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膜收集后出售给相关企业综合利用;废气处理废活性炭、一次性防护用品、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实验废液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七、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环评和环评批复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完善环保措施。项目建设完成后,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并按时完成三同时验收相关手续。
八、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公众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天台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意见。
通信地址:天台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一科(1)
电子信箱:tthbjspk@163.com 电话:83171792 传真:83171792
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2025年1月22日—2025年1月27日
信息发布单位: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信息发布日: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