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677H/2025-130155 | ||
---|---|---|---|
发布机构: | 赤城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5-0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陈勇、王慧芬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螺园北路十一巷11、12号,根据该建筑2018年12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310232018A21056、3310232018A21057)、2019年6月24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天行审2019120、建字第浙天行审2019121号)及施工图纸显示,陈勇、王慧芬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总计32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六间三层,建筑面积780.68平方米。层高一层高3.50米,二层高3.00米,三层高3.00米。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编号:2024103-1)显示,实测宗地面积333.33平方米,一层高3.42米,二层高3.00米,三层高3.00米,建筑面积931.96平方米(地上814.02平方米,地下117.94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2月13日函告本机关:陈勇、王慧芬在赤城街道螺园北路十一巷11、12号(黄龙11-11、12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批准宗地面积324.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层数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780.68平方米,后檐标高9.50米,屋脊标高12.50米。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测绘宗地面积为333.33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五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931.96平方米(地下117.64平方米,地上814.02平方米),后檐标高10.30米,屋脊标高12.59米。用地面积超9.33平方米,超合理误差范围,根据《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3]52号), 该项目已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以出让合同(变更条款)(3310232018A21056、A21057(补))。经该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 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开间由六间变为五间,南立面第二、三层部分套内改为阳台(0.90×(3.90+7.20+3.90));斜面结构层、露台改变;2、超建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17.64平方米;3、该户层房屋进深超0.26米、宽度超0.46米(0.26×21.60+0.46×10.00);南立面改变,第二、三层超建阳台(0.46×1.52+0.62×(3.90+7.20+3.90);北立面改变,第二、三层部分违规外挑0.45米(0.45×3.88×2);4、该户后檐高度超0.80米,屋脊高度超0.09米,均超合理误差范围。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第1、2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3、4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陈勇、王慧芬委托,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陈勇、王慧芬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5年1月13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CAT2025JG0701J-000039-1),报告显示:1、天台县赤城街道螺园北路十一巷11、12号陈勇、王慧芬户房屋进深超0.26米、宽度超0.46米(0.26×21.60+0.46×10.00);南立面改变,第二、三层超建阳台(0.46×1.52+0.62×(3.90+7.20+3.90);北立面改变,第二、三层部分违规外挑0.45米(0.45×3.88×2); 后檐高度超0.80米,屋脊高度超0.09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赤城街道等3个街道、平桥镇等7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2024〕6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年1月20日-2025年1月23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82373204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 1月20日